員工有憂鬱症,時常因病不能來上班。 有醫生診斷證明,已經將年度特休假、病假、事假等法定可以請假的假請完了。 但還是會偶爾因病不能上班,會給看病證明,資方能夠因為這樣就解雇他嗎?還是可以因此走資遣程序嗎?看起來資遣還是要走PIP去證明 他不能勝任工作?
本案涉及一位患有憂鬱症的員工,因病情需要,已將年度特休假、病假、事假等法定假別請畢。然而,該員工仍偶爾因病無法上班,並能提供看診證明。資方欲了解是否能因此解僱或資遣該員工,以及資遣是否需經由績效改善計畫(PIP)來證明其不能勝任工作。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終止的合法性,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關於解僱(懲戒性解僱):
關於資遣(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考量: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
無。
關於員工因憂鬱症頻繁請假,即使已請完所有法定假別,資方若欲終止勞動契約,直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的風險較高。若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資遣,資方應審慎評估員工缺勤對工作造成的實質影響,並盡力提供合理調整與輔導(例如績效改善計畫),以證明員工確實無法勝任。同時,應考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合理調整義務,避免構成就業歧視。建議資方在採取行動前,務必詳盡記錄並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降低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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