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限制複診病假合法性疑義

從即日起複診病假除非重大疾病或無晚間門診或假日門診,一律不准以病假申請,均以特休或事假申請且一律准假。 複診門診核准原則,重大疾病或無晚間門診或假日門診,必須提出證明經主管查明後始准假 公司這規定是否合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所詢問的是公司新訂的病假規定,內容為員工因複診門診請病假時,除非是重大疾病、無晚間門診或假日門診,否則一律不准請病假,而應以特休或事假申請,且公司會一律准假。同時,對於重大疾病或無晚間門診或假日門診的情形,還必須提出證明經主管查明後才准假。您想了解公司這項規定是否合法。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資關係中,雇主對於勞工請假權利的限制是否符合法令規定,較不直接涉及民事侵權或契約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然而,若公司違法限制勞工請假,可能導致勞工權益受損,進而引發勞資爭議,勞工得依法向雇主請求權益。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致於構成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雇主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勞動法令。若公司所訂定的請假規定低於法令最低標準,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經查證屬實,應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期間工資之給付及請假辦法,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此條文明確指出勞工請假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而《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

就您所述的公司規定,其將「複診門診」排除於一般病假之外,並要求員工改請特休或事假,並設定嚴格的條件(如重大疾病、無晚間/假日門診)才能請病假,此規定應屬不合法。

事實涵攝:

  1. 複診門診的性質:勞工因疾病或傷害而前往醫院進行複診,其目的仍是為了「治療或休養」,應屬《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所稱「普通傷病假」的範疇。公司不應片面將其排除於病假之外。
  2. 請假類型的限制:公司要求員工將應屬病假性質的複診改請「特休」或「事假」,可能涉及侵害勞工的請假權益。特休是勞工的法定休假權利,應由勞工自由運用,而非用於抵充病假;事假則通常為不給薪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若強迫員工請事假,將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3. 證明文件與條件:雖然《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允許雇主在勞工請假時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但公司對於複診病假設定「重大疾病或無晚間門診或假日門診」等額外且嚴格的條件,並要求主管查明,此舉可能逾越合理範圍,變相提高勞工請病假的門檻,應屬不符法令精神。

綜合上述,公司這項規定應屬低於《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最低標準,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43條者,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1. 與公司溝通:您可以嘗試向公司人資部門或主管反映,說明此規定可能與《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不符,並建議公司修正規定以符合法令要求。
  2. 保留證據:若公司仍堅持此規定,建議您保留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掛號單、請假申請單及公司不准假或要求改請其他假別的紀錄),以備後續申訴之用。
  3. 尋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若與公司溝通無效,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請求勞工主管機關介入調查,要求公司限期改善。勞工主管機關會依法進行勞動檢查,若查證屬實,將會要求公司改正並可能處以罰鍰。

肆、結論

關於公司限制複診病假之規定,要求員工改請特休或事假,並設定嚴格條件才能請病假一事,應屬不符《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可能涉及違法。建議您可先與公司溝通,若無改善,則可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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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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