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即日起複診病假除非重大疾病或無晚間門診或假日門診,一律不准以病假申請,均以特休或事假申請且一律准假。 複診門診核准原則,重大疾病或無晚間門診或假日門診,必須提出證明經主管查明後始准假 公司這規定是否合法?
您所詢問的是公司新訂的病假規定,內容為員工因複診門診請病假時,除非是重大疾病、無晚間門診或假日門診,否則一律不准請病假,而應以特休或事假申請,且公司會一律准假。同時,對於重大疾病或無晚間門診或假日門診的情形,還必須提出證明經主管查明後才准假。您想了解公司這項規定是否合法。
本案主要涉及勞資關係中,雇主對於勞工請假權利的限制是否符合法令規定,較不直接涉及民事侵權或契約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然而,若公司違法限制勞工請假,可能導致勞工權益受損,進而引發勞資爭議,勞工得依法向雇主請求權益。
本案情節應不致於構成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雇主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勞動法令。若公司所訂定的請假規定低於法令最低標準,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經查證屬實,應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期間工資之給付及請假辦法,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此條文明確指出勞工請假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而《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
就您所述的公司規定,其將「複診門診」排除於一般病假之外,並要求員工改請特休或事假,並設定嚴格的條件(如重大疾病、無晚間/假日門診)才能請病假,此規定應屬不合法。
事實涵攝:
綜合上述,公司這項規定應屬低於《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最低標準,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43條者,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公司限制複診病假之規定,要求員工改請特休或事假,並設定嚴格條件才能請病假一事,應屬不符《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可能涉及違法。建議您可先與公司溝通,若無改善,則可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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