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資計算爭議:未告知職務轉換對年資的影響

如果老闆沒有提前告知由正職轉為兼職後又轉回正職 那年資要重新算嗎?沒有書面及口頭通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在未經勞工同意或未提前告知的情況下,將勞工的職務性質從「正職」轉換為「兼職」,之後又轉回「正職」,且過程中沒有任何書面或口頭通知。勞工關切此種情況下,其工作年資是否應重新計算。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之精神,工作年資的計算原則上應以勞工實際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的「連續工作期間」為準,而非以職務性質(如正職或兼職)的變動作為中斷年資的依據。只要勞動契約關係持續存在,即使工作型態有所調整,年資原則上仍應連續計算。

本案中,雇主未經告知即單方面變更勞工的工作性質,此舉可能涉及雇主單方變更勞動契約重要內容之行為。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動契約之變更,原則上應經勞雇雙方合意。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即片面變更,且該變更對勞工權益(如年資、薪資、福利等)產生不利影響,該變更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因此,若勞工與雇主之間的勞動契約關係並未終止,僅是工作型態在正職與兼職之間轉換,且此轉換未經明確告知或合意,則勞工的年資應屬自最初受僱日起連續計算,不應因職務性質的變動而重新起算。此年資將影響勞工的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權益。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主要涉及勞動契約履行及勞工權益之爭議,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雇主有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不法行為,否則應屬民事或行政法規範疇。

三、行政責任

雇主未經告知即變更勞工工作性質,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或相關勞動法規中關於勞動條件變更之程序規定。勞動條件的變更,尤其是涉及工作性質、薪資、工時等重要事項,應有明確的告知與合意程序。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勞工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訴,勞工局可能會介入調查,並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事實與蒐集證據: 建議您先整理出您受僱的起始日期、每次職務轉換的大致時間點,以及是否有任何間接證據(如薪資單、打卡紀錄、工作排班表、電子郵件等)可以證明您在該期間內持續為該雇主工作,且雇主未曾明確告知或取得您同意變更職務性質。
  2. 與雇主溝通: 您可以嘗試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雇主表達您的疑慮,要求雇主明確說明年資計算方式,並主張您的年資應連續計算。此舉可作為日後爭議處理的依據。
  3.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若雇主拒絕承認連續年資,或不願正面回應,您可以向您所在地之勞工局(處)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工局會協助您與雇主進行協商,以釐清年資計算方式並保障您的權益。
  4. 諮詢專業律師: 若勞資爭議無法透過調解解決,或涉及金額較大之權益,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之可行性,並協助您爭取應有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所提出的問題,若雇主在未經告知或合意的情況下,單方面將您的職務從正職轉為兼職又轉回正職,您的工作年資應屬自最初受僱日起連續計算,不應因職務性質的變動而重新起算。雇主此舉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動條件變更之規定,您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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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申訴與雇主責任法律意見

本人於任職期間,長期遭受主管及特定同仁不當對待,於2025年6月19日曾依公司制度向職場霸凌申訴窗口提出申訴,惟公司未能有效調查及處理,後續本人反而持續承受更大的工作壓力及心理壓力,身心健康逐漸惡化,最終不得不於2025年9月11日離職。 依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之職場霸凌相關規定,特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請求依法調查公司是否已善盡雇主防治職場霸凌及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義務。 二、事件經過 (一)工作安排長期失衡,公司未積極改善 2025年初開始,本人工作逐漸出現遺漏情形,並非因怠忽職守,而是因工作量及流程安排已超出本人可負荷範圍。 本人多次向主管反映工作流程、工作量及職務安排,希望透過工作調整避免持續發生遺漏,但始終未獲有效改善。 因長期處於高壓工作狀態,本人原有之梅尼爾氏症復發,身體開始頻繁出現不適。 (二)主管取消職務代理制度,加重本人工作負擔 2025年5月,因再次向主管反映工作問題,主管召開會議。 會議中決定: 1. 原本由多人協助之工作改由本人一人完成。 2. 原有職務代理制度全面取消。 本人當場向主管表示,職務代理制度當初即因工作性質而設立,尤其每日產生日報表數量龐大,需於隔日完成,工作內容無法累積,因此仍有代理制度之必要。 其後主管重新安排新的職務代理人,亦可證明主管知悉該工作確有代理需求。 (三)提出公司內部霸凌申訴後,未獲公平處理 2025年6月19日,本人向公司職場霸凌申訴窗口(人事謝小姐)提出申訴。 本人反映: • 線長因前次會議內容產生不滿。 • 後續開始與主管對本人有言語上之攻擊及針對。 • 工作環境及互動方式已造成本人高度心理壓力。 惟公司並未針對本人所提事項進行客觀調查。 其後,人事重新發布公告並要求全體同仁簽名。 公告傳閱期間,亦有同仁表示:「若霸凌申訴窗口就是人事謝小姐,等於沒有申訴管道。」 本人認為,公司未能提供具獨立性及公正性之申訴處理機制。 (四)正常工作提醒遭扭曲,影響本人職場評價 本人工作內容包含文書協助及資料確認。 當同仁工作內容有遺漏或錯誤時,本人均以「下次再幫我注意一下」等方式提醒,希望避免再次發生相同情形,並無責怪、羞辱或針對任何同仁之意思。 然而,該同仁卻向其他同仁表示本人態度不好、刻意針對其工作表現。 此外,本人實際上協助該同仁之工作次數遠高於其他同仁,但相關事實未曾被客觀呈現。 (五)主管持續以離開工作位置質疑本人工作態度 本人工作地點位於無塵室。 依工作規定,飲水、如廁、拿取文件均須離開工作區域。 然而主管卻多次以本人離開工作位置為由,表示本人「跑去鬼混」,並向其他同仁表示本人工作做不完係因經常離開工作位置。 本人工作屬間接支援性質,工作內容主要由工程師及產線交辦,主管實際上並不了解本人每日工作內容及工作量。 主管前述言論,使本人連正常飲水、如廁均承受極大心理壓力。 (六)病假後遭長時間約談(錄音一、附件一) 2025年7月23日,本人因高血壓回診請病假,並依公司規定提出診斷證明。 翌日(7月24日),遭主管及人事約談約50分鐘。 約談前40分鐘主要內容為: • 職務代理制度取消。 • 請假應考量工作累積。 • 工作安排相關事項。 本人表示病假及家庭照顧假均依公司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惟約談內容仍多圍繞請假及工作累積問題。 約談紀錄所載之關懷內容,僅占最後10分鐘。 因長期壓力,本人於2025年7月25日首次前往身心科就醫。 (七)身體狀況持續惡化,仍因心理壓力勉強到班 2025年8月7日,本人生理期劇烈疼痛並持續高燒,前往急診就醫。 8月8日仍未退燒。 因主管及人事曾表示請假需考量工作累積,本人於發燒情況下仍前往公司上班。 當日上午約十時許,由同事發現本人全身發抖、冒冷汗、幾乎無法站立,勸導本人立即返家就醫,當日晚間再次急診。 本人認為,當時之工作壓力及管理方式已使本人即使身體狀況不佳,仍不敢正常請病假。 (八)廠護評估本人已不適合繼續工作 2025年8月13日,公司安排本人接受廠護諮詢。 諮詢過程中,本人情緒崩潰,無法控制哭泣。 廠護表示,以本人當時身心狀況,已不適合繼續於目前工作環境任職。 (九)再次約談(錄音二、附件二) 2025年8月14日,人事、主管及新任營運經理再次約談本人。 約談過程中,人事表示本人當月已請假八天。 結束後本人立即查詢請假紀錄,實際請假情形為: • 特休4小時。 • 病假5.5小時。 • 生理假8小時。 人事另提出將本人由助理職務調整為作業員。 惟該職務涉及加班需求,且薪資及職務內容均與原職務不同;本人因需接送年幼子女,且考量勞動條件變動,故未同意該安排。 此外,人事表示本人身體狀況與家庭因素有關,不應將責任歸因於公司。 約談後,本人心理狀況嚴重惡化,當日晚間甚至產生輕生念頭,需由家人整夜陪伴照顧。 (十)長期壓力造成身心健康持續受損 2025年8月21日,本人因身體不適至婦產科就醫,診斷為膀胱炎,為本人首次罹患該疾病。 此外,自2025年起,本人亦陸續因梅尼爾氏症、高血壓、持續發燒、身心壓力等因素多次就醫。 本人認為,上述健康狀況與長期工作壓力具有時間上的關聯,因此提出本案供主管機關調查。 (十一)離職 本人因長期承受工作壓力、主管及同仁持續針對、公司未能妥善處理本人提出之霸凌申訴,致身心健康持續惡化,已無法繼續任職,故於2025年9月11日正式離職。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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