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於4月份被公司調動工作崗位,現7月份公司又要求其調回之前的崗位,並告知若不接受調動將調降職務津貼。使用者詢問公司此舉是否合法。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工工作調動的相關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本案中,公司在短時間內(4月調動,7月又要求調回)進行兩次職務調動,並威脅若不接受調動將調降職務津貼,此舉應屬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可能已違反上述第2點原則。職務津貼通常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若無正當理由且未經勞工同意即予調降,應屬違法。
若公司之調動不符合上述五原則,則該調動應屬無效。勞工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調動。若公司因此對勞工採取不利處分(例如降職、減薪、甚至解僱),勞工可能可以主張公司違法解僱或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被積欠之工資差額。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公司單純的職務調動及津貼調整行為,通常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
若公司之職務調動或津貼調整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或其他相關規定,勞工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訴。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可能會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等規定,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並要求公司限期改善。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公司調動職務並威脅調降職務津貼之情形,應審視其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所定之「調動五原則」,特別是「不得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此一原則。若公司之調動或津貼調整不符法令規定,可能涉及民事上勞動契約之違反,勞工有權拒絕,並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公司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建議使用者應先釐清公司調動之合法性,並可尋求勞工行政機關或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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