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B的親阿姨 因為有事要前往與B溝通 (B是女生)前往有提前告知B 而B的同事C(是男生)傳話給B的女朋友 說我帶人去B的工作場合堵B 而B的女朋友再傳話給自己的媽媽 女朋友的媽媽又把話傳到B的媽媽那裡 B的媽媽(也就是A的親姊姊)就打電話給A的媽媽訴說A去堵自己的女兒 導致A的媽媽及家族親友對A產生不好的觀感與言論 導致A和A的媽媽發生爭執 然而已經截圖C跟女朋友媽媽傳來的道歉訊息 訊息裡也有承認自己的錯誤 在這樣的情況下 這些傳話的人 A可以一併一起寄存證信函並且提供要求賠償嗎
本案緣於A的親阿姨A因故欲與B(A的姪女)溝通,並已提前告知B。然而,B的同事C(男性)卻向B的女朋友傳達不實訊息,指稱A「帶人去B的工作場合堵B」。此不實訊息經由B的女朋友傳給其母親,再由B女朋友的母親傳給B的母親(即A的親姊姊)。B的母親因此致電A的母親,訴說A去堵B,導致A的母親及家族親友對A產生負面觀感與言論,進而引發A與A母親之間的爭執。A已截圖C與B女朋友母親傳來的道歉訊息,訊息中C亦承認其錯誤。A欲了解是否能對所有傳話者一併寄發存證信函並要求賠償。
依據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中,C傳播「帶人去B的工作場合堵B」之不實訊息,此言論應屬足以貶損A社會評價之具體事實。C的行為若有故意或過失,且造成A名譽受損(例如家族親友產生負面觀感、A與母親發生爭執),則C的行為應屬侵害A名譽權之侵權行為,A得依上述規定向C請求精神慰撫金。
至於B的女朋友、女朋友的媽媽及B的媽媽,若其在傳遞訊息時,明知該訊息不實,或應注意而未注意其真實性,仍將該不實訊息傳播出去,導致A的名譽受損,則這些傳話者亦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與C負連帶賠償責任。C所傳送的道歉訊息,應可作為證明其不實及C有過失或故意之重要證據。
依據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C傳播「帶人去B的工作場合堵B」之不實訊息,此言論應屬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A名譽之事。若C有「意圖散布於眾」之主觀犯意,其行為應屬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至於B的女朋友、女朋友的媽媽及B的媽媽,若其在傳遞訊息時,明知該訊息不實,且有「意圖散布於眾」之主觀犯意,則亦可能被認定為誹謗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然而,若其僅是轉述而無惡意散布之意圖,或並不知悉其為不實,則較難成立刑事責任。
本案所涉情節,應不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本案所涉情節,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之責任。
關於C及其他傳話者散布不實訊息,導致A名譽受損之情形,應屬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侵害名譽權)及刑事誹謗罪。建議A可一併對所有傳話者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澄清、道歉並請求精神慰撫金,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若協商不成,則可進一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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