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館頂讓與牌照租賃爭議法律意見

我的道館在113年12月頂讓賣給黃昭榮買斷道館,有打合約、但他還沒五段沒有牌照資格開道館,所以有講好合約也有寫說要租我的牌照到他能自行申請牌照為止,本來講好牌照費一個月六千,第一年我還自降算他三千而已,結果過了一年他就開始小手段一堆,就是為了不想付我牌照費,到後面他到處跟台中市教練說我賣他道館50萬太貴,買斷了為什麼還要付我錢這類話,現在他甚至去台中市協會那邊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我不讓他換總教練名字,要把我拉下來,下禮拜一就要去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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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您於民國113年12月將道館頂讓予黃昭榮先生,雙方簽訂合約,約定黃先生因尚未具備五段牌照資格,需向您租用牌照,每月牌照費原為新台幣六千元,第一年優惠為三千元。然而,約一年後,黃先生開始拒絕支付牌照費,並向外散布您以五十萬元出售道館價格過高,且質疑買斷後為何仍需支付牌照費等言論,可能影響您的名譽。目前黃先生已向台中市協會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指控您阻撓其更換總教練名字,意圖將您拉下,並預計於下週一召開會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黃先生之間的契約關係,以及可能衍生的侵權行為責任:

  1. 牌照租賃契約之履行與違約

    • 您與黃先生之間就牌照租賃部分,應已成立一份有效的契約(民法第153條)。合約中明確約定牌照租賃費用及期間,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 黃先生若無故拒絕支付約定的牌照費用,應屬違反契約義務,可能構成民法上之「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9條、第227條)。您得依據契約及民法相關規定,向黃先生請求支付積欠之牌照費用,並得請求自遲延時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
    • 若黃先生持續不履行給付義務,您在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仍不履行後,可能得依法解除該牌照租賃契約(民法第254條),並請求損害賠償。
  2. 名譽權侵害

    • 黃先生向外散布「賣他道館50萬太貴,買斷了為什麼還要付我錢」等言論,若這些言論足以貶損您的社會評價,且非屬真實或合理評論,則可能構成對您名譽權的侵害。您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責任

黃先生向外散布之言論,若其內容涉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您名譽之事,且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則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

  1. 誹謗罪
    • 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黃先生的言論若被認定為不實且有損您名譽,並經其散布,則可能構成此罪。
    • 然而,若黃先生能證明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則不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除外情形)。本案中,關於道館售價是否「太貴」可能屬個人主觀評價,但「買斷了為什麼還要付我錢」則可能涉及對契約內容的誤導或不實陳述。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您需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行政責任

黃先生向台中市協會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此應屬協會內部之自律規範與程序:

  1. 協會紀律委員會程序
    • 此程序並非國家公權力之行政處分,而是依據協會章程或內部規章所進行的調查與裁決。其結果可能影響您在協會內的會員資格、職務或專業聲譽。
    • 您應詳閱協會章程及紀律委員會之相關規定,了解申訴程序、您的權利(如陳述意見、提出證據、請求閱覽卷宗等)以及可能的處分種類。
    • 在委員會開會時,您應準備充分的證據(如買賣合約、牌照租賃合約、支付紀錄、通訊紀錄等),清楚說明事實經過,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目前看來,本案主要適用民法與刑法相關規定,並涉及協會內部規章,尚無其他特殊法規直接適用之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並整理證據: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書面資料,包括道館頂讓合約、牌照租賃合約、任何關於牌照費支付的約定(如通訊軟體對話、簡訊、電子郵件等)、牌照費的支付紀錄(或未支付紀錄)、以及黃先生散布不實言論的證據(如人證、錄音、截圖等)。
  2. 發函催告並請求支付:針對黃先生積欠的牌照費用,建議您可委請律師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催告黃先生限期支付積欠費用,並表明若未支付將依法追究。
  3. 評估解除牌照租賃契約:若黃先生持續不履行支付義務,您可以考慮依約或依民法規定,解除牌照租賃契約,停止提供牌照使用,以避免損失擴大。
  4. 積極準備紀律委員會會議
    • 詳細了解協會紀律委員會的申訴內容與程序。
    • 準備書面陳述意見,並附上所有有利於您的證據,證明您並無阻撓黃先生更換總教練名字,且牌照租賃費用係依約收取。
    • 可考慮請律師陪同出席,以確保您的權益在程序中獲得充分保障。
  5. 評估名譽權侵害之法律行動:若黃先生散布的言論確實不實且已對您造成名譽損害,在蒐集充分證據後,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向檢察署提出刑事誹謗告訴。
  6. 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由於本案涉及契約、侵權及協會內部程序等多重法律關係,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資料,儘速向專業律師進行面對面諮詢,以獲得更具體、針對性的法律建議與協助。

肆、結論

關於您道館頂讓與牌照租賃的爭議,黃先生拒付牌照費的行為應屬違反契約,您得依法請求支付並考慮解除契約。其散布不實言論的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及刑事誹謗責任。面對協會紀律委員會的申訴,您應積極準備並提出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建議您儘速蒐集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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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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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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