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道館在113年12月頂讓賣給黃昭榮買斷道館,有打合約、但他還沒五段沒有牌照資格開道館,所以有講好合約也有寫說要租我的牌照到他能自行申請牌照為止,本來講好牌照費一個月六千,第一年我還自降算他三千而已,結果過了一年他就開始小手段一堆,就是為了不想付我牌照費,到後面他到處跟台中市教練說我賣他道館50萬太貴,買斷了為什麼還要付我錢這類話,現在他甚至去台中市協會那邊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我不讓他換總教練名字,要把我拉下來,下禮拜一就要去開會
您於民國113年12月將道館頂讓予黃昭榮先生,雙方簽訂合約,約定黃先生因尚未具備五段牌照資格,需向您租用牌照,每月牌照費原為新台幣六千元,第一年優惠為三千元。然而,約一年後,黃先生開始拒絕支付牌照費,並向外散布您以五十萬元出售道館價格過高,且質疑買斷後為何仍需支付牌照費等言論,可能影響您的名譽。目前黃先生已向台中市協會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指控您阻撓其更換總教練名字,意圖將您拉下,並預計於下週一召開會議。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黃先生之間的契約關係,以及可能衍生的侵權行為責任:
牌照租賃契約之履行與違約:
名譽權侵害:
黃先生向外散布之言論,若其內容涉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您名譽之事,且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則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
黃先生向台中市協會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此應屬協會內部之自律規範與程序:
目前看來,本案主要適用民法與刑法相關規定,並涉及協會內部規章,尚無其他特殊法規直接適用之情形。
關於您道館頂讓與牌照租賃的爭議,黃先生拒付牌照費的行為應屬違反契約,您得依法請求支付並考慮解除契約。其散布不實言論的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及刑事誹謗責任。面對協會紀律委員會的申訴,您應積極準備並提出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建議您儘速蒐集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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