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道館在113年12月頂讓賣給黃昭榮買斷道館,有打合約、但他還沒五段沒有牌照資格開道館,所以有講好合約也有寫說要租我的牌照到他能自行申請牌照為止,本來講好牌照費一個月六千,第一年我還自降算他三千而已,結果過了一年他就開始小手段一堆,就是為了不想付我牌照費,到後面他到處跟台中市教練說我賣他道館50萬太貴,買斷了為什麼還要付我錢這類話,現在他甚至去台中市協會那邊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我不讓他換總教練名字,要把我拉下來,下禮拜一就要去開會 下面是合約的內容: 威勝道館頂讓契約書 甲方:江亭萱。 乙方:黃昭榮 1.甲方以新台幣50萬元整將威勝道館轉讓給乙方。 2.甲方協定於113年12月1日將威勝道館轉讓給乙方,12月31日以前交接道館所有事項後,甲方將不承擔道館所有營運責任。 3.乙方需在12月1日前將第一筆轉讓金新台幣30萬元整交付給甲方,並於114年1月起每月10日定期繳付新台幣1萬元整給甲方,至5月後繳納剩餘款項新台幣15萬元整給甲方。 4.轉讓後甲乙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毀約退款。 5.當甲方牌照於114年5月登記完成後,以每月新台幣六千元整出租給乙方,直到乙方可自行申請牌照為止。 6.甲乙雙方協定牌照費於114年6月至115年5月先暫以新台幣三千元整出租給乙方,至115年6月起恢復每月新台幣六千元整。 立協議書人(甲方):江亭萱 立協議書人(乙方):黃昭榮 中華民國113年11月9日 我想問如果對方要拿這張合約告我 會對我很不利嗎
本案甲方(江亭萱)於民國113年11月9日與乙方(黃昭榮)簽訂「威勝道館頂讓契約書」,約定甲方以新台幣50萬元整將道館轉讓予乙方,並約定分期付款方式。同時,由於乙方尚未具備開設道館所需的五段牌照資格,雙方另約定甲方將其牌照出租予乙方,牌照費第一年每月新台幣3,000元,自115年6月起恢復每月新台幣6,000元,直至乙方可自行申請牌照為止。現乙方已逾一年未支付牌照費,並向台中市協會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意圖將甲方拉下總教練職位,並對外散布甲方賣價過高之言論。甲方詢問若乙方持此合約提告,是否對甲方不利。
關於本案,頂讓契約書本身應屬有效,乙方積欠牌照費之行為應屬債務不履行,甲方可依法請求給付。然而,契約中「牌照租賃」之條款,若涉及專業資格之出借,可能違反相關法規或協會規定,進而使甲方面臨行政或紀律處分,此為本案對甲方較為不利之風險。建議甲方應積極準備協會紀律委員會會議,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牌照租賃條款之合法性,同時可考慮發函催告乙方支付積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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