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館頂讓與牌照租賃爭議法律意見

我的道館在113年12月頂讓賣給黃昭榮買斷道館,有打合約、但他還沒五段沒有牌照資格開道館,所以有講好合約也有寫說要租我的牌照到他能自行申請牌照為止,本來講好牌照費一個月六千,第一年我還自降算他三千而已,結果過了一年他就開始小手段一堆,就是為了不想付我牌照費,到後面他到處跟台中市教練說我賣他道館50萬太貴,買斷了為什麼還要付我錢這類話,現在他甚至去台中市協會那邊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我不讓他換總教練名字,要把我拉下來,下禮拜一就要去開會 下面是合約的內容: 威勝道館頂讓契約書 甲方:江亭萱。 乙方:黃昭榮 1.甲方以新台幣50萬元整將威勝道館轉讓給乙方。 2.甲方協定於113年12月1日將威勝道館轉讓給乙方,12月31日以前交接道館所有事項後,甲方將不承擔道館所有營運責任。 3.乙方需在12月1日前將第一筆轉讓金新台幣30萬元整交付給甲方,並於114年1月起每月10日定期繳付新台幣1萬元整給甲方,至5月後繳納剩餘款項新台幣15萬元整給甲方。 4.轉讓後甲乙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毀約退款。 5.當甲方牌照於114年5月登記完成後,以每月新台幣六千元整出租給乙方,直到乙方可自行申請牌照為止。 6.甲乙雙方協定牌照費於114年6月至115年5月先暫以新台幣三千元整出租給乙方,至115年6月起恢復每月新台幣六千元整。 立協議書人(甲方):江亭萱 立協議書人(乙方):黃昭榮 中華民國113年11月9日 我想問如果對方要拿這張合約告我 會對我很不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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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甲方(江亭萱)於民國113年11月9日與乙方(黃昭榮)簽訂「威勝道館頂讓契約書」,約定甲方以新台幣50萬元整將道館轉讓予乙方,並約定分期付款方式。同時,由於乙方尚未具備開設道館所需的五段牌照資格,雙方另約定甲方將其牌照出租予乙方,牌照費第一年每月新台幣3,000元,自115年6月起恢復每月新台幣6,000元,直至乙方可自行申請牌照為止。現乙方已逾一年未支付牌照費,並向台中市協會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意圖將甲方拉下總教練職位,並對外散布甲方賣價過高之言論。甲方詢問若乙方持此合約提告,是否對甲方不利。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契約效力與債務不履行:
    • 本案雙方所簽訂之「威勝道館頂讓契約書」應屬有效之契約,內容明確約定道館轉讓金額、付款方式及牌照租賃費用。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本契約內容應屬雙方合意,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 依據契約第5點及第6點約定,乙方應按月支付牌照租賃費用。若乙方未依約支付牌照費,應屬民法第229條所稱之給付遲延,並可能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甲方應有權依據契約向乙方請求給付積欠之牌照費用及遲延利息。
    • 因此,若乙方就牌照費用部分向甲方提告,甲方可主張乙方未依約給付牌照費,並反訴請求給付積欠之費用,此部分對甲方應非不利。
  2. 牌照租賃之適法性疑慮:
    • 然而,契約中約定「牌照出租」予乙方之條款(第5點及第6點),可能涉及專業證照或資格之借用問題。一般而言,專業證照或資格應屬個人專屬,不得任意出借或租賃。若此「牌照」係指特定專業資格或執業許可,其租賃行為可能違反相關法規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違公序良俗(民法第71條、第72條)。
    • 若該牌照租賃條款被認定為無效,則甲方可能無法依據該條款請求牌照費,且甲方自身亦可能因出借牌照而面臨行政或紀律處分。此部分對甲方而言,可能存在不利之風險。
  3. 名譽權侵害:
    • 乙方對外散布「賣他道館50萬太貴,買斷了為什麼還要付我錢」等言論,若足以貶損甲方之社會評價,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甲方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惟此部分需舉證乙方言論之不實性及對甲方名譽造成之損害,舉證上可能較為困難。

二、刑事責任

  • 就目前所述事實,乙方未支付牌照費及向協會申訴之行為,應屬民事契約糾紛及協會內部事務,尚難直接認定涉及刑法詐欺、背信或恐嚇等刑事責任。至於乙方散布不實言論部分,若其言論內容涉及具體事實且足以毀損甲方名譽,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惟刑事誹謗罪之成立門檻較高,需證明乙方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不實言論,且若乙方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或經合理查證,則不罰。因此,本案應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三、行政責任

  • 乙方已向「台中市協會」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意圖將甲方拉下總教練職位。若甲方所出租之「牌照」係指該協會所核發之教練證或其他專業資格,且該協會章程或相關規定禁止牌照之出借或租賃,則甲方之行為可能違反協會規定,面臨紀律處分,例如:警告、停權、甚至撤銷牌照等。此為本案對甲方最直接且可能不利之風險。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 目前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虞。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準備協會紀律委員會會議: 務必出席下週一的會議,並攜帶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頂讓契約書、牌照租賃相關約定、乙方未付款之證明(如對話紀錄、銀行對帳單)、以及任何能證明甲方已履行契約義務之文件。同時,應了解該協會關於教練牌照管理、總教練資格及紀律處分之相關規定,以利於會議中為自己辯護。
  2. 評估牌照租賃條款之合法性: 應諮詢專業律師,確認所出租之「牌照」是否為法律或協會規定所禁止出借之專業資格。若該條款確實有違法或違反協會規定之虞,應思考如何合法地終止或調整該租賃關係,以避免未來持續面臨行政或紀律處分之風險。
  3. 發函催告並請求給付牌照費: 針對乙方積欠之牌照費用,甲方可委請律師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催告乙方支付積欠款項,並表明若不履行將依法追訴。此舉可作為未來提起民事訴訟之準備。
  4. 蒐集乙方不實言論證據: 若乙方持續散布不實言論,建議甲方應蒐集相關證據(如截圖、錄音、證人證詞等),以備未來若有必要,可考慮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關於本案,頂讓契約書本身應屬有效,乙方積欠牌照費之行為應屬債務不履行,甲方可依法請求給付。然而,契約中「牌照租賃」之條款,若涉及專業資格之出借,可能違反相關法規或協會規定,進而使甲方面臨行政或紀律處分,此為本案對甲方較為不利之風險。建議甲方應積極準備協會紀律委員會會議,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牌照租賃條款之合法性,同時可考慮發函催告乙方支付積欠費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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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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