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服員過失致傷求償延遲處理建議

居服員因過失讓阿嬤跌倒骨折,有開刀,請公司賠償開刀相關費用,公司推給保險,金額已確認,遲遲未撥款,想請問這要怎麼處理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居服員因過失導致阿嬤跌倒骨折,並已進行手術。家屬向公司請求賠償相關醫療費用,公司雖表示將由保險處理且金額已確認,但款項遲遲未撥付,因此詢問後續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居服員若因其過失行為導致阿嬤跌倒骨折,應屬侵害阿嬤的身體健康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該居服員應對阿嬤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 由於居服員是在執行職務時發生此事故,其所屬公司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該居服公司應與居服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2. 損害賠償範圍
    • 阿嬤因本次跌倒骨折所受的損害,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應包含醫療費用(例如:開刀費用、住院費用、藥品費用、復健費用等)、看護費用,以及其他因受傷所增加的必要費用。
    • 此外,阿嬤因身體受傷所承受的精神上痛苦,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亦得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3. 保險理賠與公司責任
    • 公司雖表示將由保險處理,但保險理賠是公司轉嫁風險的方式,並不影響公司對阿嬤應負的賠償責任。若保險公司遲遲未撥款,公司仍應對阿嬤負起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1. 過失傷害罪
    • 居服員若因其過失行為導致阿嬤骨折,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此罪為「告訴乃論」,意即必須由被害人或其家屬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若阿嬤的傷勢經鑑定達到重傷程度(例如:肢體機能嚴重減損),則可能涉及過失致重傷罪。

三、行政責任

  1. 長照服務法規
    • 若該居服公司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的長照服務機構,其服務品質及安全管理應受相關法規規範。若因服務疏失導致使用者受傷,主管機關(例如:地方政府社會局)可能對公司進行調查,並依情節輕重處以行政罰鍰或要求限期改善。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侵權與刑事過失傷害,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書面催告
    • 建議家屬應立即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向居服公司正式催告,載明阿嬤受傷的事實、已確認的賠償金額,並要求公司在合理期限內(例如:七至十天)完成撥款。存證信函能留下明確的證據,證明家屬已向公司提出請求。
  2. 聲請調解
    • 若公司仍遲遲不處理或拒絕賠償,家屬可向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向法院聲請調解。透過公正第三方進行協調,有助於雙方達成和解,避免訴訟。
  3. 提起民事訴訟
    • 若調解不成立,家屬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居服員及公司連帶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依據證據判斷責任歸屬及賠償金額。
  4. 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 若家屬希望對居服員追究刑事責任,或希望藉由刑事程序對公司施加壓力以促成民事和解,可在事發後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但須留意,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是兩回事,刑事告訴不必然能直接獲得賠償。
  5. 證據保全
    • 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阿嬤的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手術費用明細、看護費用單據、與居服公司溝通的紀錄(如通話錄音、訊息截圖、信件往來)、居服員的服務紀錄等。

肆、結論

關於居服員過失致阿嬤跌倒骨折,公司遲延賠償一事,應屬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居服員及其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可能涉及刑事過失傷害責任。建議家屬應先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向公司催告,並可考慮聲請調解,若仍無法解決,則可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或視情況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道館頂讓與牌照租賃爭議法律意見

我的道館在113年12月頂讓賣給黃昭榮買斷道館,有打合約、但他還沒五段沒有牌照資格開道館,所以有講好合約也有寫說要租我的牌照到他能自行申請牌照為止,本來講好牌照費一個月六千,第一年我還自降算他三千而已,結果過了一年他就開始小手段一堆,就是為了不想付我牌照費,到後面他到處跟台中市教練說我賣他道館50萬太貴,買斷了為什麼還要付我錢這類話,現在他甚至去台中市協會那邊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我不讓他換總教練名字,要把我拉下來,下禮拜一就要去開會 下面是合約的內容: 威勝道館頂讓契約書 甲方:江亭萱。 乙方:黃昭榮 1.甲方以新台幣50萬元整將威勝道館轉讓給乙方。 2.甲方協定於113年12月1日將威勝道館轉讓給乙方,12月31日以前交接道館所有事項後,甲方將不承擔道館所有營運責任。 3.乙方需在12月1日前將第一筆轉讓金新台幣30萬元整交付給甲方,並於114年1月起每月10日定期繳付新台幣1萬元整給甲方,至5月後繳納剩餘款項新台幣15萬元整給甲方。 4.轉讓後甲乙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毀約退款。 5.當甲方牌照於114年5月登記完成後,以每月新台幣六千元整出租給乙方,直到乙方可自行申請牌照為止。 6.甲乙雙方協定牌照費於114年6月至115年5月先暫以新台幣三千元整出租給乙方,至115年6月起恢復每月新台幣六千元整。 立協議書人(甲方):江亭萱 立協議書人(乙方):黃昭榮 中華民國113年11月9日 我想問如果對方要拿這張合約告我 會對我很不利嗎

2026-07-16

查看解答

道館頂讓與牌照租賃爭議法律意見

我的道館在113年12月頂讓賣給黃昭榮買斷道館,有打合約、但他還沒五段沒有牌照資格開道館,所以有講好合約也有寫說要租我的牌照到他能自行申請牌照為止,本來講好牌照費一個月六千,第一年我還自降算他三千而已,結果過了一年他就開始小手段一堆,就是為了不想付我牌照費,到後面他到處跟台中市教練說我賣他道館50萬太貴,買斷了為什麼還要付我錢這類話,現在他甚至去台中市協會那邊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我不讓他換總教練名字,要把我拉下來,下禮拜一就要去開會 下面是合約的內容: 威勝道館頂讓契約書 甲方:江亭萱。 乙方:黃昭榮 1.甲方以新台幣50萬元整將威勝道館轉讓給乙方。 2.甲方協定於113年12月1日將威勝道館轉讓給乙方,12月31日以前交接道館所有事項後,甲方將不承擔道館所有營運責任。 3.乙方需在12月1日前將第一筆轉讓金新台幣30萬元整交付給甲方,並於114年1月起每月10日定期繳付新台幣1萬元整給甲方,至5月後繳納剩餘款項新台幣15萬元整給甲方。 4.轉讓後甲乙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毀約退款。 5.當甲方牌照於114年5月登記完成後,以每月新台幣六千元整出租給乙方,直到乙方可自行申請牌照為止。 6.甲乙雙方協定牌照費於114年6月至115年5月先暫以新台幣三千元整出租給乙方,至115年6月起恢復每月新台幣六千元整。 立協議書人(甲方):江亭萱 立協議書人(乙方):黃昭榮 中華民國113年11月9日

2026-07-16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