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道館在113年12月頂讓賣給黃昭榮買斷道館,有打合約、但他還沒五段沒有牌照資格開道館,所以有講好合約也有寫說要租我的牌照到他能自行申請牌照為止,本來講好牌照費一個月六千,第一年我還自降算他三千而已,結果過了一年他就開始小手段一堆,就是為了不想付我牌照費,到後面他到處跟台中市教練說我賣他道館50萬太貴,買斷了為什麼還要付我錢這類話,現在他甚至去台中市協會那邊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我不讓他換總教練名字,要把我拉下來,下禮拜一就要去開會 下面是合約的內容: 威勝道館頂讓契約書 甲方:江亭萱。 乙方:黃昭榮 1.甲方以新台幣50萬元整將威勝道館轉讓給乙方。 2.甲方協定於113年12月1日將威勝道館轉讓給乙方,12月31日以前交接道館所有事項後,甲方將不承擔道館所有營運責任。 3.乙方需在12月1日前將第一筆轉讓金新台幣30萬元整交付給甲方,並於114年1月起每月10日定期繳付新台幣1萬元整給甲方,至5月後繳納剩餘款項新台幣15萬元整給甲方。 4.轉讓後甲乙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毀約退款。 5.當甲方牌照於114年5月登記完成後,以每月新台幣六千元整出租給乙方,直到乙方可自行申請牌照為止。 6.甲乙雙方協定牌照費於114年6月至115年5月先暫以新台幣三千元整出租給乙方,至115年6月起恢復每月新台幣六千元整。 立協議書人(甲方):江亭萱 立協議書人(乙方):黃昭榮 中華民國113年11月9日
您(甲方江亭萱)於民國113年12月將威勝道館頂讓予黃昭榮先生(乙方),雙方簽訂頂讓契約書,約定轉讓金為新台幣50萬元。由於乙方當時尚未具備開設道館的五段牌照資格,雙方另約定由甲方出租牌照予乙方,牌照費第一年為每月新台幣3,000元,之後恢復為每月新台幣6,000元,直到乙方能自行申請牌照為止。然而,乙方在一年後開始拒絕支付牌照費,並對外散佈不實言論,指稱甲方賣太貴且買斷後不應再付錢。目前乙方更向台中市協會申請紀律委員會申訴,試圖阻止甲方擔任總教練,並將於下週一開會。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履行及侵權行為的爭議,分析如下:
根據您所述,乙方對外散佈不實言論的行為,若其內容足以毀損您的名譽,且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誹謗罪。然而,此類案件在實務上,通常會建議優先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責任的認定會較為嚴格,且需有明確證據證明其犯罪意圖。
本案主要為民事契約糾紛,不直接涉及行政法規的違反。協會的紀律委員會申訴屬於行業自律機制,其決議可能影響雙方在協會內的權益,但並非行政處分。
目前看來,本案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的適用,主要仍回歸《民法》關於契約及侵權行為的規定。
關於您道館頂讓與牌照租賃的爭議,本案應屬民事契約糾紛,乙方可能涉及違反契約給付義務及侵害您的名譽權。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透過發函催告、參與協會會議,並在必要時考慮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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