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涉侵占後終止勞動契約與遣散費爭議

一開始不知道員工有侵占疑慮 6/26 通知遣散請他暫停所有工作,會幾薪到7/31 (含一個月宣告期的薪資) 6/29 給他非自願離職書 但後續7/1發現可能有帳務疑慮 目前有2.3筆帳務異常 例:客戶付款帳單100,000公司只收到90,000入帳 公司銀行真的只收到90,000 (員工回傳的帳單與客戶留底的帳單金額確實不符) 可以修改條款變成不給非自願離職書也不付遣散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最初於6月26日通知員工將於7月31日遣散(含一個月預告期薪資),並於6月29日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然而,您在7月1日發現該員工可能涉及帳務異常,例如客戶支付10萬元,公司僅收到9萬元入帳,且員工回傳的帳單與客戶留底的帳單金額不符,懷疑員工有侵占公司款項之疑慮。您想了解是否可以修改原先的遣散條件,不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也不支付遣散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勞動契約終止事由之調整
    • 您原先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俗稱的「資遣」),此情況下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然而,若員工確實有侵占公司款項之行為,此行為應屬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可能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或第6款(故意損耗公司財物,或洩漏公司營業秘密,致公司受有損害)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俗稱的「解僱」)。
    • 若雇主能合法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則依同法第18條規定,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同時,因屬不經預告終止,亦無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 本案中,由於您是在原定終止日前(7月31日)發現員工有侵占疑慮,若能蒐集充分證據證明員工確有侵占行為,您應可重新發出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並主張原先依第11條規定之終止通知因新事證而失效或被取代。
  2. 損害賠償責任
    • 若員工確實有侵占公司款項,導致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則該員工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得向該員工請求返還侵占款項及因此所生之利息等損害。

二、刑事責任

  1. 業務侵占罪
    • 依您所述,員工可能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支付給公司的款項部分侵吞,此行為應屬《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該條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條第一項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 若員工是透過偽造帳單等方式詐取款項,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 刑事責任的成立,需要檢察官或法院認定,公司需提供相關證據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三、行政責任

  1. 若公司在處理勞動契約終止過程中,未能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例如未依法給付應給之工資,則可能面臨主管機關(勞工局)的行政檢查及裁罰。然而,若能合法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終止契約,則無須支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亦無違反勞基法之虞。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民法》及《刑法》,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保全證據:請務必立即蒐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付款證明、公司銀行入帳紀錄、員工回傳之帳單、客戶留存之帳單、內部會計憑證、員工與客戶或公司內部之通訊紀錄等。證據的完整性將是您主張權利的關鍵。
  2. 進行內部調查:在證據保全的基礎上,進行詳細的內部調查,釐清所有帳務異常的細節,確認侵占行為的範圍、金額及方式。
  3. 諮詢專業律師:由於本案涉及勞動法、民法及刑法等多重法律關係,且事態複雜,強烈建議您攜帶所有已蒐集之證據,儘速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評估證據強度,並規劃最有利的法律策略。
  4. 調整終止勞動契約方式
    • 若經查證屬實且證據充分,您應考慮向員工發出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並明確載明終止事由(例如:員工涉嫌業務侵占,嚴重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
    • 此舉將使您有權不支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但請注意,若證據不足或事後被認定解僱不合法,您仍可能需支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甚至面臨回復僱傭關係或給付不當解僱賠償金的風險。
  5. 考慮刑事告發:若侵占事證明確,您可考慮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員工的刑事責任。刑事程序的啟動,有助於釐清事實,並可能對民事求償產生助益。
  6. 民事求償:在確認損害金額後,可向員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侵占款項及損害賠償。

肆、結論

關於您員工涉嫌侵占公司款項一事,若經查證屬實且證據充分,您應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屆時將無須支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同時,您亦可向該員工追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考慮提出刑事告訴。建議您立即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並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並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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