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未經與勞工協商或溝通,即單方面停止提供廠車服務,並變更勞工班別的情形。此舉可能影響勞工的通勤權益及工作時間安排,進而引發勞資爭議。
雇主與勞工之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勞動契約的內容除了書面約定外,亦包含工作規則、團體協約,以及勞資雙方長期建立的慣例等。本案雇主未經協商即單方停駛廠車及變更班別,可能涉及變更勞動條件的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五項原則,其中包含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以及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等。雖然該條文主要規範工作地點、內容等調動,但實務上對於其他勞動條件(例如班別、福利措施等)的變更,亦應類推適用或參照其精神。
若雇主單方變更勞動條件,且未符合法律規定,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本案雇主單方停駛廠車及變更班別之行為,主要涉及勞動契約及勞動法令之違反,尚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有其他涉及詐欺、強制等犯罪行為,否則一般而言,此類勞資爭議不會有刑事責任。
雇主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未經合法程序變更勞動條件,主管機關(勞工局)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請求介入調查。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雇主未經協商溝通即單方停駛廠車及變更勞工班別之行為,應屬變更勞動條件,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進而產生民事上之契約責任及行政上之罰鍰責任。建議勞工可先嘗試與雇主溝通,若無共識,則應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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