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違法解僱、薪資拖欠及職災權益諮詢

存證信函 發函人:魏 柏 瑋 身分證字號:F123599060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安康路315巷23-1號3樓 聯絡電話:0916-863-556 受函人:宥竑企業社 統一編號:82132492 公司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二段565巷13號9樓 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 ⸻ 主旨 就貴公司未依法處理本人請假程序、違法解僱、拖欠薪資及相關費用等情事,正式提出異議並要求限期處理,否則本人將依法提出勞資爭議申訴、檢舉及相關法律程序,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說明 一、本人自115年1月2日起,任職於貴公司,擔任中研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清潔人員) 職務,雙方間存在合法勞動契約關係。 二、本人於民國115年5月間,已事前向貴公司告知需於115年5月9日至115年5月22日期間請事假,並說明需前往中國大陸處理事務。惟貴公司當時並未正式明確表示「不准假」,亦未告知若未到職將視為曠職或依法解僱,僅以「公司沒有辦法讓你請這麼久」等語回應。 三、本人係基於貴公司未明確駁回請假申請之情況下,合理信賴請假事項仍可協調處理,並非惡意曠職或無故不到班。然貴公司卻於本人返國後,始片面以「故意缺勤兩週」為由逕行解僱本人,顯與誠信原則及正常勞動程序不符。 四、依勞動實務及程序原則,如雇主不同意勞工請假,應明確通知「不准假」及相關法律效果,而非於勞工請假結束後始追認為曠職並直接終止勞動契約。貴公司事後片面認定曠職並解僱本人之作法,已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五、另貴公司於雙方對話中,亦已明確表示上月薪資、健保差額及相關費用將延至下月處理。惟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無故拖延、扣減或延後發放。貴公司前述行為,已損及本人權益。 六、此外,貴公司先前亦涉及工傷/職災相關給付與請假認定問題,本人均已保留相關對話紀錄、請假紀錄、薪資資料、工傷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據,以作為後續勞資爭議及法律程序使用。 七、貴公司於本人已事前告知請假情況下,未明確駁回請假申請,卻於本人返國後逕行以曠職為由解僱,並延遲薪資及相關費用給付,已對本人工作權益、名譽及精神造成重大影響與損害。本人除依法請求工資、相關補償及違法解僱責任外,亦保留請求精神慰撫金及一切損害賠償之權利。 ⸻ 本人正式要求如下 一、請貴公司立即說明解僱本人之合法依據及相關程序。 二、請貴公司立即結清所有積欠薪資、健保差額、工傷/職災相關費用及其他依法應給付金額。 三、請貴公司提供相關薪資明細、扣款依據及解僱相關文件。 四、若貴公司無合法解僱事由,應依法負擔違法解僱之相關責任。 五、請於本函送達後三日內主動與本人聯繫處理。 ⸻ 聲明 若貴公司於期限內仍未妥善處理,本人將依法: * 向地方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 檢舉違反《勞動基準法》 * 申請勞動檢查 * 提起民事及相關勞動訴訟 並保留請求: * 違法解僱損害賠償 * 積欠工資 * 預告工資 * 資遣費 * 工傷/職災相關補償 * 精神慰撫金 * 其他依法得請求之一切權利 特此函告。 ⸻ 發函人:魏 柏 瑋(簽名) 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 於6/18調解不成立 資方答應要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至今未給 且5/25當日工資也未給付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魏先生(發函人)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任職於宥竑企業社(受函人),擔任清潔人員。魏先生於115年5月間因需前往中國大陸處理事務,事前向公司告知欲請事假,期間為115年5月9日至115年5月22日。公司當時僅回應「公司沒有辦法讓你請這麼久」,並未明確表示不准假或告知未到職將視為曠職。魏先生返國後,公司卻片面以「故意缺勤兩週」為由逕行解僱。

此外,公司亦有拖欠上月薪資、健保差額及相關費用之情形,並於對話中表示將延至下月處理。魏先生亦提及先前曾涉及工傷/職災相關給付與請假認定問題。魏先生已於115年5月25日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公司限期處理違法解僱、薪資拖欠等情事。後續於6月18日勞資調解不成立,資方雖答應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但至今仍未給付,且5月25日當日工資亦未給付。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違法解僱之損害賠償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然而,本案魏先生已事前告知請假事由,且公司並未明確駁回請假申請,僅以「公司沒有辦法讓你請這麼久」等語回應,此回應恐難認定為明確之「不准假」通知。若雇主未明確告知不准假及其法律效果,勞工基於合理信賴而未到職,雇主逕以曠職為由解僱,應屬違反誠信原則及勞動契約終止之法定程序。
    • 若公司之解僱行為被認定為違法,則該解僱應屬無效。魏先生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公司給付自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之薪資(即「回復原狀」)。
    • 若魏先生不願回復原職,或法院認為僱傭關係難以維持,魏先生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並依同法第16條規定,請求公司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此外,因公司違法解僱行為,導致魏先生工作權受損及精神上痛苦,魏先生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公司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
  2. 薪資及相關費用之給付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公司拖欠魏先生5月25日當日工資、上月薪資、健保差額及相關費用,已涉違反前開規定。魏先生得請求公司立即結清並給付所有積欠款項。
  3. 未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
    • 公司於調解時承諾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卻遲未給付,此舉將影響魏先生申請失業給付之權益。雖然此非直接產生民事損害賠償,但魏先生得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要求公司履行承諾,並可能因此導致公司面臨行政裁罰。
  4. 工傷/職災相關給付
    • 若魏先生先前確有工傷/職災之情形,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負擔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等責任。魏先生應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請求。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資爭議及民事損害賠償,公司之行為尚不直接構成刑事犯罪。然而,若公司有其他涉及詐欺、背信等行為,則可能另涉刑事責任,但從目前資訊判斷,可能性較低。

三、行政責任

  1. 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本案已進行調解但不成立,魏先生得進一步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2. 勞動檢查與檢舉:公司若有違法解僱、拖欠工資、未依法給付職災補償等情事,已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魏先生得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提出檢舉,主管機關經查證屬實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79條等規定,對公司處以罰鍰。
  3. 未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未依約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局亦得介入協調或要求公司履行。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就業保險法:因公司未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魏先生將無法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此為公司違約行為所導致的間接損害,魏先生得向勞工局申訴,並要求公司提供證明。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若魏先生的工傷/職災屬實,公司除《勞動基準法》之責任外,亦應依此法規定,確保魏先生獲得應有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相關保護。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並整理證據:請魏先生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與公司溝通的紀錄(如對話訊息、電子郵件、存證信函副本)、請假紀錄、薪資明細、工傷證明、醫療單據及其他相關文件,這些都將是未來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2. 再次要求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建議魏先生再次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或簡訊、電子郵件)向公司明確要求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載明若未提供將向勞工局申訴。若公司仍不提供,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請求協助。
  3.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由於勞資調解已不成立,魏先生得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積欠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工傷/職災補償,以及因違法解僱所生之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賠償。
  4.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舉:魏先生可向地方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檢舉,舉報公司違法解僱、拖欠工資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促使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並對公司處以罰鍰。

肆、結論

關於魏先生遭宥竑企業社違法解僱、薪資及相關費用拖欠,以及未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等情事,應屬涉及《勞動基準法》、《民法》及《就業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責任。建議魏先生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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