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隱瞞嫌惡設施,買方可否解約及求償?

買房糾紛 時間:7/18、7/19 我7/18去看房,當天我們一家人看完房去吃飯,房仲突然很急的打電話給我們說店長找我們有事,然後就把我們帶到辦公室裡面,說他價格有幫我們談下來好價,聽到好價我們有問為什麼這段路的房價都特別低,房仲說你有沒有看到上面的I那個代表是他們賣給自家人所以房價才特別低。然後問了附近有沒有殯儀館和變電箱房仲說還遠著呢,而且他所謂還很遠的殯儀館之後會拆遷;問旁邊的行館是什麼,房仲說是辦公室,結果今天我一查殯儀管300公尺內,旁邊的行館是禮儀公司。 知道後就馬上打電話給房仲做確認,但房仲說合約都有說喔而且你簽名了。 簽約時是房仲拿了一本書一直翻,翻定位就讓我爸簽名,翻一翻讓我爸簽名,就這樣一路簽到後面,就開始說要討論首付、仲介費跟貸款層數之類的,討論完就讓我們回去籌錢了 我們星期六看房結果當天簽約的他讓我們星期二以前要繳完第一筆費用也很趕,很不合理 因為他不老實,我們現在才知道厭惡設施離得很近,和有厭惡設施 他明明知道有這件事,我們也都問了,還將這件事當玩笑一樣亂回,他沒盡到應該告知的義務 請問這樣可以提解約嗎? 如果需要支付違約金可以要求房仲給房仲公司一起支付嗎? 我現在還要繼續繳納後面的錢嗎,他今天就要我們繳錢了?(因為我看有人說發生這種糾紛已繳的錢都會被沒收當違約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7月18日看房,當天在房仲的催促下簽訂了購屋契約。簽約前,您曾向房仲詢問房價偏低原因、附近是否有殯儀館或變電箱,以及旁邊「行館」的用途。房仲當時回覆房價低是因為「自家人銷售」、殯儀館「還遠著呢」且「會拆遷」,並稱「行館」是「辦公室」。然而,您事後查證發現殯儀館距離不到300公尺,且「行館」實為禮儀公司。您認為房仲隱瞞重要資訊且告知不實,未盡告知義務,因此詢問是否可以解除契約、若需支付違約金可否要求房仲公司共同支付,以及是否應繼續繳納第一筆款項。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中,房仲的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上的「詐欺」或「錯誤」,進而影響契約的效力,並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責任:

  1. 契約撤銷或解除

    • 民法第92條 詐欺:若房仲故意告知不實資訊(例如:殯儀館距離、行館用途),或故意隱瞞重要事實(例如:嫌惡設施的存在及距離),使您陷於錯誤而簽訂購屋契約,您應可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主張撤銷您的意思表示(即撤銷契約)。一旦契約撤銷,則契約自始無效,雙方應回復原狀,您已支付的款項應可請求返還,且無需支付違約金。
    • 民法第88條 錯誤:即使房仲非故意,但若其提供的資訊錯誤,且該錯誤對於您是否簽約有重要影響(例如:您若知悉嫌惡設施的真實情況就不會簽約),您亦可能依《民法》第88條主張撤銷意思表示。但相較於詐欺,錯誤的舉證難度可能較高。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 告知義務: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對於交易標的物之重要資訊,應據實說明。嫌惡設施通常被認為是影響交易意願及價格的重要資訊。房仲未據實告知,應已違反此項義務,此可作為您主張撤銷或解除契約的佐證。
  2. 損害賠償責任

    • 若您成功撤銷契約,依《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若房仲的詐欺行為導致您受有損害,您應可向房仲請求損害賠償。此處的損害可能包括您因簽約所支出的費用,或若因撤銷契約而需支付給屋主的違約金等。
    • 房仲公司(即經紀業)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對於其受僱人(房仲)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若有損害賠償責任,您應可向房仲個人及其所屬的房仲公司一併請求。

二、刑事責任

房仲的行為,若經認定其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其欺罔行為足以使您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簽約購屋並支付款項),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然而,刑事詐欺的證明門檻較高,實務上通常會先以民事途徑解決。

三、行政責任

房仲未據實告知重要交易資訊,或為不實之說明,應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及第25條等規定。主管機關(例如:地方政府地政局)可對該經紀人員或經紀業處以罰鍰,甚至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其經紀人證書或經紀業許可。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您作為消費者,房仲或其公司提供不實資訊,應屬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正確資訊)、第5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商品服務之安全與品質)及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等規定。您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停止支付款項:在爭議釐清前,建議您暫時停止繳納第一筆款項及後續任何款項,以避免損失擴大。但請留意契約中是否有逾期付款的違約條款,並準備好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的理由。
  2. 蒐集證據:請您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房仲不實告知或隱瞞的證據,例如:與房仲的對話紀錄(訊息、錄音)、房屋廣告文宣、不動產說明書、簽約文件,以及您自行查證殯儀館、禮儀公司距離及用途的相關資料(例如:地圖截圖、政府公開資訊等)。
  3. 發出存證信函:建議您儘速委請律師或自行向房仲公司及屋主發出存證信函,正式主張撤銷或解除購屋契約,並說明理由(例如:房仲詐欺、隱瞞重要資訊、未盡告知義務),要求返還已支付款項,並保留法律追訴權。存證信函能明確表達您的立場,並作為日後訴訟的證據。
  4. 向主管機關申訴:您可以向地方政府的地政局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這些機關有權調查房仲的違規行為,並可能促成雙方和解。
  5. 諮詢專業律師:由於本案涉及契約效力、詐欺認定及損害賠償等複雜法律問題,強烈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資料,儘速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評估證據、分析最佳策略,並協助您進行後續的協商、調解或訴訟程序,以保障您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因房仲隱瞞嫌惡設施而產生的買房糾紛,可能涉及民法上的詐欺、錯誤或債務不履行,以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和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責任。您應可主張撤銷或解除契約,並請求房仲及其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立即停止支付款項,蒐集證據,並向房仲公司及屋主發出存證信函,同時向主管機關申訴,並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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