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糾紛 時間:7/18、7/19 我7/18去看房,當天我們一家人看完房去吃飯,房仲突然很急的打電話給我們說店長找我們有事,然後就把我們帶到辦公室裡面,說他價格有幫我們談下來好價,聽到好價我們有問為什麼這段路的房價都特別低,房仲說你有沒有看到上面的I那個代表是他們賣給自家人所以房價才特別低。然後問了附近有沒有殯儀館和變電箱房仲說還遠著呢,而且他所謂還很遠的殯儀館之後會拆遷;問旁邊的行館是什麼,房仲說是辦公室,結果今天我一查殯儀管300公尺內,旁邊的行館是禮儀公司。 知道後就馬上打電話給房仲做確認,但房仲說合約都有說喔而且你簽名了。 簽約時是房仲拿了一本書一直翻,翻定位就讓我爸簽名,翻一翻讓我爸簽名,就這樣一路簽到後面,就開始說要討論首付、仲介費跟貸款層數之類的,討論完就讓我們回去籌錢了 我們星期六看房結果當天簽約的他讓我們星期二以前要繳完第一筆費用也很趕,很不合理 因為他不老實,我們現在才知道厭惡設施離得很近,和有厭惡設施 他明明知道有這件事,我們也都問了,還將這件事當玩笑一樣亂回,他沒盡到應該告知的義務 請問這樣可以提解約嗎? 如果需要支付違約金可以要求房仲給房仲公司一起支付嗎? 我現在還要繼續繳納後面的錢嗎,他今天就要我們繳錢了?(因為我看有人說發生這種糾紛已繳的錢都會被沒收當違約金
您於7月18日看房,當天在房仲的催促下簽訂了購屋契約。簽約前,您曾向房仲詢問房價偏低原因、附近是否有殯儀館或變電箱,以及旁邊「行館」的用途。房仲當時回覆房價低是因為「自家人銷售」、殯儀館「還遠著呢」且「會拆遷」,並稱「行館」是「辦公室」。然而,您事後查證發現殯儀館距離不到300公尺,且「行館」實為禮儀公司。您認為房仲隱瞞重要資訊且告知不實,未盡告知義務,因此詢問是否可以解除契約、若需支付違約金可否要求房仲公司共同支付,以及是否應繼續繳納第一筆款項。
本案中,房仲的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上的「詐欺」或「錯誤」,進而影響契約的效力,並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責任:
契約撤銷或解除:
損害賠償責任:
房仲的行為,若經認定其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其欺罔行為足以使您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簽約購屋並支付款項),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然而,刑事詐欺的證明門檻較高,實務上通常會先以民事途徑解決。
房仲未據實告知重要交易資訊,或為不實之說明,應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及第25條等規定。主管機關(例如:地方政府地政局)可對該經紀人員或經紀業處以罰鍰,甚至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其經紀人證書或經紀業許可。
您作為消費者,房仲或其公司提供不實資訊,應屬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正確資訊)、第5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商品服務之安全與品質)及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等規定。您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您因房仲隱瞞嫌惡設施而產生的買房糾紛,可能涉及民法上的詐欺、錯誤或債務不履行,以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和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責任。您應可主張撤銷或解除契約,並請求房仲及其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立即停止支付款項,蒐集證據,並向房仲公司及屋主發出存證信函,同時向主管機關申訴,並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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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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