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欲向母親、姐姐及妹妹發送存證信函,要求其等返還房屋,並請求其於不返還期間支付房屋使用費(租金),同時詢問租金金額之決定方式。
單純無權占有房屋,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然而,若對方在您明確要求返還後,仍拒不遷離,且有破壞房屋、竊取財物等行為,則可能另涉毀損、竊盜等刑事責任。但就本案單純請求返還房屋及支付使用費而言,應屬民事糾紛範疇。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欲請求母親、姐姐及妹妹返還房屋並給付房屋使用費之問題,應屬民事法律關係。若您為房屋所有權人且對方無權占有,您應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房屋,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建議您可先發送存證信函,明確表達您的訴求,並蒐集相關證據,若對方仍不配合,則應考慮進一步循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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