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目前主要是在面臨學期扣考的問題, 因關乎升學的重要因素,且校方建議學生申訴,詳細如下: 6/30當天早上,學生在校務行政系統得知自己缺曠已達1/3,符合扣考條件,但其中有四節課學生照顧癌症發燒的阿嬤。 校方在6/30的15:52公布扣考名單, 學生在大約1個小時後到學務處申請重大事故,但學務處說扣考名單公布後,不得申請重大事故,以確保全校成績公平性。 在查看校規後,我們認為校規上並無明文規定扣考名單公布後,不得申請重大事故,可能是校方的慣例,想詢問律師有什麼看法?
本案學生因學期缺曠時數已達1/3,面臨學期扣考。其中有四節課係因照顧癌症發燒之阿嬤而缺席。校方於6月30日公布扣考名單後,學生約一小時內即向學務處申請重大事故,但遭學務處以「扣考名單公布後不得申請重大事故」為由拒絕,並稱此為確保全校成績公平性。學生查閱校規後,發現校規並無明文規定此項限制,故對校方之處理方式產生疑義,欲詢問相關法律看法。
本案主要涉及學生與學校間之公法關係,並非私法上之權利義務爭議,故應不涉及民事責任。
本案事實並未提及任何犯罪行為,故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學生與學校間之關係,應屬公法上之特別權力關係,學校對學生所為之扣考決定,應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處分」。學生若對此行政處分不服,得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學校學則或校規之檢視: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學生因照顧病重家屬而缺課,遭校方以「扣考名單公布後不得申請重大事故」為由拒絕之爭議,因校規並無明文規定此項限制,校方之拒絕理由恐缺乏明確之法源依據,並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建議學生應積極循校內申訴程序,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校方拒絕之不合法性。若校內申訴無效,再考慮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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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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