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扣考爭議:重大事故申請時限與校規適用疑義

學生目前主要是在面臨學期扣考的問題, 因關乎升學的重要因素,且校方建議學生申訴,詳細如下: 6/30當天早上,學生在校務行政系統得知自己缺曠已達1/3,符合扣考條件,但其中有四節課學生照顧癌症發燒的阿嬤。 校方在6/30的15:52公布扣考名單, 學生在大約1個小時後到學務處申請重大事故,但學務處說扣考名單公布後,不得申請重大事故,以確保全校成績公平性。 在查看校規後,我們認為校規上並無明文規定扣考名單公布後,不得申請重大事故,可能是校方的慣例,想詢問律師有什麼看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學生因學期缺曠時數已達1/3,面臨學期扣考。其中有四節課係因照顧癌症發燒之阿嬤而缺席。校方於6月30日公布扣考名單後,學生約一小時內即向學務處申請重大事故,但遭學務處以「扣考名單公布後不得申請重大事故」為由拒絕,並稱此為確保全校成績公平性。學生查閱校規後,發現校規並無明文規定此項限制,故對校方之處理方式產生疑義,欲詢問相關法律看法。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學生與學校間之公法關係,並非私法上之權利義務爭議,故應不涉及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本案事實並未提及任何犯罪行為,故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學生與學校間之關係,應屬公法上之特別權力關係,學校對學生所為之扣考決定,應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處分」。學生若對此行政處分不服,得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

  1.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 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5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校方以「扣考名單公布後不得申請重大事故」為由拒絕學生申請,但校規並無明文規定此項限制。此舉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明確性原則,因行政機關(學校)為行政行為時,其依據應有明確之法源。若校方僅以「慣例」為由,而無明確之校規或經合法程序公告之規定,其拒絕之合法性恐有疑義。
    • 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不得逾越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校方為確保全校成績公平性,固然有其正當目的,但一概拒絕學生因照顧病重家屬之特殊重大事故申請,是否為達成此目的之唯一或必要手段,且是否對學生造成過度之負擔,恐有討論空間。學校在行使裁量權時,應審酌個案之特殊情況。
    •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事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學生因照顧癌症發燒之阿嬤而缺課,此為具人道考量之特殊情況,校方在審核時,應一併考量此有利於學生之事實,而非僅以程序性理由一概拒絕。
    • 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校方建議學生申訴,但又以無明文規定之「慣例」拒絕其申請,可能與此原則有所衝突。
  2. 學校學則或校規之檢視:

    • 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法規授權,得訂定學則或校規。然而,學校所訂定之學則或校規,不得牴觸上位法規,且其內容應符合行政法上之基本原則。
    • 本案關鍵在於校規中是否確實無「扣考名單公布後不得申請重大事故」之明文規定。若校規確實無此規定,則校方之拒絕理由,即缺乏明確之法源依據。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再次確認校規內容: 建議學生再次仔細檢視該校之學則、學生請假規則、學生申訴辦法及其他相關校規,確認是否有任何條文(包括附則、解釋函令等)間接或隱含地規定「扣考名單公布後不得申請重大事故」之限制。同時,應確認校規中對於「重大事故」之定義、申請流程及期限是否有詳細規定。
  2. 正式提出校內申訴: 既然校方建議學生申訴,學生應依循學校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程序,正式提出書面申訴。在申訴書中,應詳細說明事實經過,並明確指出校規中並無「扣考名單公布後不得申請重大事故」之明文規定,主張校方之拒絕理由缺乏法源依據,且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同時,應強調因照顧癌症發燒阿嬤之特殊人道考量。
  3. 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務必準備所有能證明阿嬤病情、發燒事實、學生照顧行為之相關文件,例如: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發燒紀錄、探視紀錄、家屬證明等,以強化「重大事故」之真實性與合理性。
  4. 要求校方說明慣例之法源: 在申訴過程中,可要求校方明確說明其「扣考名單公布後不得申請」此一慣例之具體法源依據,以及該慣例是否曾經校務會議或其他合法程序核准或公告。
  5. 考慮向主管機關陳情或訴願: 若校內申訴結果仍不滿意,學生可考慮向教育主管機關(如教育部)提出陳情或提起訴願,主張學校之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肆、結論

關於學生因照顧病重家屬而缺課,遭校方以「扣考名單公布後不得申請重大事故」為由拒絕之爭議,因校規並無明文規定此項限制,校方之拒絕理由恐缺乏明確之法源依據,並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建議學生應積極循校內申訴程序,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校方拒絕之不合法性。若校內申訴無效,再考慮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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