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要法律諮詢,想詢問是否涉及高薪低報相關問題 已任職該公司八年,因公司是用底薪、獎金去發放,本身職務內容有用平台及拍賣,拍賣有明確規範拍賣獎金每個月依照達成門檻發放、平台獎金是用季度去發放無明確金額,前幾年所得總額皆無超過須納稅金額,有試算近幾年實領金額也都差不多, 根據前幾年所得總額估算公司應該沒有將獎金認列進去,投保薪資也都是跟底薪差不多金額,今年報稅時發現所得總額提高許多,試算後應該是有將拍賣獎金也加上,投保金額也提高了很多,但今年底薪並無調薪 請問這樣有算所謂的高薪低報嗎 ,
您任職公司已八年,薪資結構為底薪加獎金(拍賣獎金每月發放,平台獎金每季發放)。過去幾年,您的所得總額未達納稅門檻,且投保薪資與底薪相近,您懷疑公司未將獎金計入所得總額及投保薪資。然而,今年報稅時發現所得總額及投保金額均大幅提高,但底薪並未調整,因此您想了解這是否涉及所謂的「高薪低報」問題。
若公司過去確實有「高薪低報」之情形,導致您在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相關給付(例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老年給付、失能給付等)上受到損失,您可能得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然而,這需要證明實際的損害金額與因果關係。
一般而言,「高薪低報」主要涉及行政法規的違反,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公司有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不法意圖,否則單純的投保薪資不實申報,應不致成立刑事犯罪。
本案主要涉及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中關於投保薪資申報的規定,屬於行政責任範疇。
「工資」的認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若您所提及的拍賣獎金及平台獎金是因工作達成特定績效而定期或經常性發放,且具有勞務對價性質,則應屬「工資」的一部分。
投保薪資的申報義務:
「高薪低報」的判斷:
行政罰則:
本案主要聚焦於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薪資問題,較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但若公司在稅務申報上亦有不實,則可能另涉稅務法規責任。
關於您所詢問的「高薪低報」問題,若您所領取的拍賣獎金及平台獎金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則應屬「工資」的一部分,公司過去若未將其計入投保薪資申報,應屬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可能涉及行政罰則。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查詢投保紀錄,並可考慮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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