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遭資遣之法律權益諮詢

您好 想詢問律師幾個問題 6/23公司給我改善考核表 要求我改善 7/2公司直接說資遣我,給我十天預告期到7/12, 昨天7/27去醫院檢查出懷孕五週, 資遣我的時候 公司並不知情我懷孕,這樣公司資遣我還有效嗎? 他給出的改善時間只有幾天的時間 是合理的嗎? 請問如果不要求恢復崗位 可以要求公司給予我賠償嗎?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6月23日收到公司要求改善的考核表,隨後公司於7月2日通知資遣,並給予10天預告期至7月12日。您於7月27日經醫院檢查確認已懷孕五週。公司在資遣時並不知情您懷孕。您想了解此次資遣是否有效、改善期間是否合理,以及若不要求回復原職,是否可向公司請求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關於資遣合法性與懷孕保護

    •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懷孕而終止勞動契約。」此為法律對懷孕勞工的特別保護。
    • 本案中,您於7月27日檢查出懷孕五週,推算受孕時間應約在6月22日左右。這表示在公司給予改善考核表(6月23日)及通知資遣(7月2日)時,您應已處於懷孕期間。
    • 雖然公司在資遣時可能不知情您懷孕,但法院實務上認為,只要解僱行為發生在勞工懷孕期間,且雇主無法證明其解僱與懷孕無關,或有其他合法且與懷孕無關之解僱事由,該解僱行為即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無效。公司若無法舉證其資遣與您懷孕無關,則此資遣行為應屬無效。
    •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1條規定者,勞工得請求回復原職;如不願回復原職,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2. 關於改善期間合理性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雇主因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然而,法院實務上對於「不能勝任」的認定,通常會要求雇主應先提供勞工合理的改善機會、輔導或教育訓練,而非僅給予極短的改善期間後即行資遣。
    • 本案中,公司僅給予數天的改善時間(6月23日至7月2日),此期間應屬過於短暫,難以認定為已提供合理之改善機會。因此,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資遣,其合法性可能有所疑慮。
  3. 關於資遣預告期與資遣費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給予預告期間,其長短依勞工工作年資而定(例如: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為20日)。若公司給予的10天預告期不符合您的實際工作年資,則公司可能違反預告期間之規定。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給付勞工資遣費。若資遣行為被認定為合法,公司應依法給付資遣費;若資遣無效,則資遣費的給付與否將視後續協商或法院判決而定。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1. 若公司資遣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依同法第38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若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預告期間或資遣費之規定,亦可能面臨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主張資遣無效:鑑於您在資遣前已懷孕,且公司給予的改善期間過短,您應可主張公司此次資遣行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而屬無效。
  2. 選擇權利主張
    • 回復原職:您可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請求公司回復原職,並要求公司給付自資遣日起至回復原職日止的薪資損失。
    • 請求損害賠償:若您不願回復原職,您可以選擇請求公司給付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被資遣後的薪資損失、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財產上損害(例如精神慰撫金)等。
  3. 尋求勞資爭議調解:建議您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公正第三方協助您與公司進行協商,以釐清權利義務並爭取應有權益。
  4. 蒐集相關證據:請妥善保存所有與本案相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改善考核表、資遣通知書、醫院診斷證明(證明懷孕週數)、薪資單、出勤紀錄等,以作為後續主張權利的依據。

肆、結論

關於您在懷孕期間遭公司資遣一事,應可主張公司資遣行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基準法》而屬無效。您可以選擇請求回復原職,或請求公司給付損害賠償。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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