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遭資遣之法律權益諮詢

您好 想詢問律師幾個問題 6/23公司給我改善考核表 要求我改善 7/2公司直接說資遣我,給我十天預告期到7/12, 昨天7/27去醫院檢查出懷孕五週, 這樣公司資遣我還有效嗎? 他給出的改善時間只有幾天的時間 是合理的嗎? 請問如果不要求恢復崗位 可以要求公司給予我賠償嗎?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6月23日收到公司改善考核表,隨後於7月2日被公司告知資遣,並給予10天預告期至7月12日。然而,您在7月27日經醫院檢查後,發現已懷孕約五週。您想了解公司資遣行為的效力、改善期間的合理性,以及若不要求恢復崗位,是否能向公司要求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資遣效力問題:

    •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其受僱者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3項亦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終止、調整或解僱無效。」
    • 本案中,您於7月27日檢查出懷孕五週,推算您在公司告知資遣(7月2日)時,應已懷孕約一週左右。因此,若公司資遣您的原因與懷孕有關,或公司無法證明其資遣與您的懷孕無關,則公司此資遣行為,可能會被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而無效。
    • 即使雇主在資遣當時並不知情您已懷孕,但若資遣的實質原因或考量因素與懷孕有間接關聯,或雇主無法提出其他合法且與懷孕無關的資遣事由,該資遣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2. 改善期間合理性問題: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然而,法律並未明文規定改善期間的長度。實務上,法院或勞工行政機關通常會審酌個案情況,判斷雇主給予的改善期間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已盡到輔導改善的義務。
    • 本案中,公司在6月23日給予改善考核表,卻在7月2日即告知資遣,改善期間僅約9天。此期間可能會被認定過於短暫而不合理,難以證明您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或公司已給予充分改善機會。這也可能導致公司所主張的資遣事由不具合法性,進而使資遣無效。
  3. 資遣無效之法律效果及賠償:

    • 若公司資遣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則您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關係仍應存在。您應有權利要求恢復原職,並請求公司補發自資遣日起至復職日止的工資。
    • 若您不要求恢復原職,您可以與公司協商,請求相關賠償。此賠償除了《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外,由於公司資遣行為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您亦可能請求額外的損害賠償,例如因違法資遣所生之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二、刑事責任

一般而言,雇主違法資遣勞工,主要涉及民事及行政責任,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第11條第2項規定(以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因此,若公司資遣您的行為確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您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可能會對公司處以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範,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懷孕事實並告知公司: 建議您取得醫院開立的懷孕證明,並正式(建議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告知公司您已懷孕的事實,並主張公司資遣行為無效。
  2. 主張資遣無效: 您可以向公司主張,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公司在您懷孕期間資遣您是無效的,且公司給予的改善期間過短,資遣事由亦不合法。
  3. 選擇訴求:
    • 若您希望恢復原職: 您可以要求公司撤銷資遣,讓您恢復工作,並補發自7月12日資遣生效日起至您復職日止的薪資。
    • 若您不希望恢復原職: 您可以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給予合理的賠償,內容應包含: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以及因公司違法資遣所生之額外損害賠償(例如: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4. 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您儘速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勞工局的調解程序通常較為簡便且免費,有助於您與公司進行協商。
  5. 保留證據: 請務必保留所有與資遣、改善考核、懷孕證明、以及與公司溝通相關的書面文件、電子郵件、對話紀錄等證據。

肆、結論

關於您在懷孕期間遭公司資遣的問題,由於您在公司告知資遣時已懷孕,且公司給予的改善期間可能過於短暫,公司此資遣行為應屬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無效。建議您可主張資遣無效,並視個人意願選擇要求復職或與公司協商合理的賠償。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並儘速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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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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