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創作者與餐廳合作拍攝,雙方透過訊息確認拍攝金額,但餐廳老闆事後以「不喜歡」為由拒絕付款,創作者欲了解如何求償。
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您與餐廳老闆透過訊息確認拍攝金額,應已成立一份口頭或書面(訊息紀錄)的勞務或承攬契約。
若您已依約完成拍攝工作並交付成果,餐廳老闆即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其以「不喜歡」為由拒絕付款,除非雙方契約中另有約定需達到特定滿意度或品質標準而您未達標,否則老闆單方拒絕付款,應屬違約行為。您應可依據該契約請求餐廳老闆支付約定的拍攝費用。
本案應屬民事契約糾紛,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餐廳老闆從一開始就無意支付款項,且有詐欺取財之故意,否則難以成立詐欺罪。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與餐廳老闆的合作款項爭議,應屬民事契約糾紛。若您已依約完成拍攝工作,餐廳老闆應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建議您先蒐集完整證據,並嘗試以書面方式催告,若仍無法解決,可考慮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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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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