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與越籍配偶結婚後,配偶返回越南並表示欲離婚且失聯。您關心若經由法院判決離婚,關於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法律關係中的「離婚」與「夫妻財產分配」。
關於離婚事由: 依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您的越籍配偶返回越南後失聯且表明不回台,應屬有惡意遺棄之情形,或至少應屬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您應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關於夫妻財產分配:
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的越籍配偶失聯並表明離婚之情形,您應得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因配偶失聯且涉及跨國因素,財產調查與判決執行上可能面臨挑戰。建議您盡早諮詢專業律師,以利妥善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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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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