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離婚與剩餘財產分配法律諮詢

越籍老婆回越南後說要離婚不回台 並且失聯 若是經由法院判決離婚 關於財產會如何分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越籍配偶結婚後,配偶返回越南並表示欲離婚且失聯。您關心若經由法院判決離婚,關於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法律關係中的「離婚」與「夫妻財產分配」。

  1. 關於離婚事由: 依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您的越籍配偶返回越南後失聯且表明不回台,應屬有惡意遺棄之情形,或至少應屬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您應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2. 關於夫妻財產分配

    • 法定財產制:若您與配偶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其他夫妻財產制(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則應適用我國《民法》所定的「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原則上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由夫妻各取一半。簡單來說,就是比較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各自努力所累積的財產(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將較多的一方與較少的一方之間的差額,平均分配。
    • 財產範圍:計算剩餘財產時,會將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及「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例如受贈與的財產)排除在外,只計算「婚後財產」。
    • 實務挑戰:由於您的配偶已失聯且身在越南,要查明其在越南或台灣的婚後財產狀況,可能會面臨相當的困難。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雙方提出財產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若對方無法配合或無法查明其財產,可能會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的實際執行。
    • 國際管轄與執行:由於您的配偶為越南籍,且可能在越南有財產,即使台灣法院判決您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未來若要執行在越南的財產,可能還需要依據國際私法或相關協議,向越南當地法院聲請承認並執行台灣法院的判決,這部分會涉及較為複雜的程序。

二、刑事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建議您蒐集配偶失聯、不願回台及表明離婚意願的相關證據(例如通訊紀錄、親友證詞等),以利向法院證明離婚事由。
  2. 聲請離婚:您可以向台灣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於配偶失聯,可能需要透過公示送達的方式進行訴訟程序。
  3. 財產調查:在訴訟過程中,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配偶在台灣的財產資料(例如銀行帳戶、不動產等)。至於配偶在越南的財產,則需您盡力提供線索,或待判決確定後,再考慮是否於越南當地進行執行程序。
  4. 諮詢專業律師:由於本案涉及跨國因素及失聯配偶,法律程序會相對複雜。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由律師協助您評估案件狀況、蒐集證據、撰寫書狀並代理訴訟,以確保您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的越籍配偶失聯並表明離婚之情形,您應得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並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因配偶失聯且涉及跨國因素,財產調查與判決執行上可能面臨挑戰。建議您盡早諮詢專業律師,以利妥善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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