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返還與外遇求償法律諮詢

我跟我前妻於2025年3月離婚,當初口頭說明要歸還個自的財產,因此他還有小娉還沒還我,而且當初是因為他出軌,所以才離婚現在可以討回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前妻已於2025年3月離婚。根據您的描述,當初雙方有口頭約定各自歸還財產,但前妻仍持有您的一項物品「小娉」尚未歸還。此外,您提及離婚原因係因前妻出軌,因此想了解是否能討回該物品並針對外遇行為主張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可能涉及以下民事責任:

  1. 財產返還請求權

    • 事實涵攝:您提及與前妻有「口頭說明要歸還各自的財產」,若「小娉」確實是您個人所有之物,且前妻仍佔有未歸還,您應可依據雙方之約定,請求前妻返還該物品。即使沒有明確約定,若該物品原屬您所有,您亦可能依據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前妻返還。然而,口頭約定在舉證上可能較為困難,建議您可嘗試尋找相關證據(例如:購買證明、對話紀錄、證人等)以證明該物品為您所有或雙方有返還之約定。
    • 相關法條
      •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事實涵攝:您提及離婚原因係因前妻出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有不正常往來,或有其他破壞婚姻忠誠義務之行為,可能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此種侵害行為,即使通姦罪已除罪化,受害配偶仍得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向侵害配偶權之人(即您的前妻及與其外遇之第三人,若有)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 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侵害配偶權通常被解釋為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 時效提醒:此類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您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由於您於2025年3月離婚,若外遇行為發生或被您知悉的時間點距今未遠,應仍有機會主張。

二、刑事責任

  • 事實涵攝:我國《刑法》中之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而失效,因此,前妻的出軌行為已不涉及刑事責任。
  • 相關法條:無。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小娉」之返還

    • 蒐集證據:建議您盡可能蒐集證明「小娉」為您所有,或證明雙方曾有口頭約定歸還各自財產的證據(例如:購買憑證、照片、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
    • 先行溝通:您可以先嘗試與前妻進行友善溝通,表明您希望取回「小娉」的意願,並提醒她曾有口頭約定。
    • 發函催告:若溝通無效,可考慮委請律師發函催告,正式要求前妻返還。
    • 提起訴訟:若前妻仍拒絕返還,您可能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物品。
  2. 關於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 蒐集證據:您需要蒐集前妻出軌的具體證據,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錄音、證人證詞等,以證明其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證據越明確,對您主張權利越有利。
    • 評估求償金額: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會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如:婚姻存續時間、雙方經濟能力、侵害程度等)酌定,建議您可先評估一個合理的求償金額。
    • 發函請求:您可以委請律師向前妻(及第三人,若有)發函,要求其賠償精神慰撫金。
    • 提起訴訟:若對方拒絕賠償,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關於您前妻未歸還「小娉」一事,若該物品為您所有或雙方有返還約定,您應可請求返還。至於前妻出軌導致離婚,您可能得向前妻(及第三人)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建議您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可考慮先與前妻溝通,若溝通無效,則可進一步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您的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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