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下親職溝通與醫療安排爭議之法律意見

法院裁定監護權共同監護各照顧一個小孩,照顧者可單獨決定小孩高中以下就學、一般醫療事項、戶籍...七項事項。 雙方是照顧方也是探視方,但對方要求我方聯繫應該雙方而對方基本都是透過小孩,簡單來說對方就是標準不同,且我方被對方家暴之前有保護令而對方都洗腦小孩不敢跟我方聯繫因為對我方有恐懼之類。 現況小孩有醫療行程在對方會面時間,對方透過小孩說要我方在自己的照顧時間回診,而我方有跟小孩說請對方自己來溝通討論這是成人間要協調的怎麼會透過小孩,小孩也有跟對方說我方請其直接找我方,而對方先質疑但小孩有說我方真的如此(說直接找我方討論),最後對方孤兒小孩說其不敢因為對我方恐懼...。 問題1、針對對方一直對小孩說對我方恐懼害怕之類言論,這部分有什麼可以請對方不要灌輸小孩一些個人自我主觀思維? 問題2、因為雙方各照顧方也是探視方,而對方無法平等友善溝通討論,是否有第三方可以協助對方正視雙方親職溝通,不然一直這樣小孩的事根本沒辦法好好處理。 問題3、對方會面期間小孩有預約大醫院術後定期回診行程也一個月前告知(四天請其回覆可配合接送小孩看診),對方堅持以時間無法配合要我方等其會面送回後再另約時間看診,也不說明無法配合原因或討論其他方式讓小孩在預約時間回診,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於預約時間配合帶小孩看診?且對方針對自己會面權利看的比小孩醫療行程還要重要,是否可以請社福單位介入請對方了解親職重要性?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對方經法院裁定共同監護,並約定各照顧一個小孩,照顧方可單獨決定小孩高中以下就學、一般醫療事項、戶籍等七項事務。然而,對方持續透過小孩傳遞對您的恐懼言論,並拒絕直接溝通。近期,在對方會面期間,小孩有預約好的大醫院術後定期回診行程,您已提前告知並請對方配合接送,但對方堅持不配合,要求您在自己的照顧時間另約回診,且不願說明原因或討論其他方式,並透過小孩表示對您感到恐懼。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針對對方對小孩灌輸負面言論部分:

    • 依據《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對方持續對小孩灌輸對您的恐懼言論,此舉應屬不當行使親權,可能對子女造成精神上的負擔或傷害,並妨礙子女與您建立良好親子關係。
    • 《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在裁判親權行使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情事,或是否有對未成年子女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對方之言行,若情節嚴重,可能涉及妨礙您與子女之會面交往,甚至被認定為對子女精神上之不法侵害,違反子女之最佳利益。
  2. 針對對方無法平等友善溝通部分:

    • 依據《民法》第1089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為之。共同監護之目的在於父母雙方共同為子女之最佳利益努力,若對方持續拒絕直接溝通,導致子女的重大事務(如醫療、教育等)無法順利協調處理,應屬親權行使上之意思不一致,可能影響子女之最佳利益。此時,您可聲請法院介入處理,或透過法院家事調解程序尋求協助。
  3. 針對對方拒絕配合小孩醫療行程部分:

    • 依據《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其中包含確保子女獲得適當醫療照護。法院裁定已明定「照顧者可單獨決定小孩高中以下就學、一般醫療事項」,若該小孩為您主要照顧者,您有權決定其一般醫療事項。
    • 子女的健康與醫療需求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其重要性應高於父母之會面交往權利。對方在已知小孩有預約大醫院術後定期回診行程(且已提前告知)的情況下,仍堅持不配合,要求您另約時間,且不說明無法配合原因或討論其他方式,此舉可能違反其對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亦未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若法院裁定已賦予照顧方單獨決定一般醫療事項之權利,對方應有配合之義務。

二、刑事責任

就目前所述事實,對方之行為應尚難直接構成刑事責任。單純的負面言論、溝通不良或拒絕配合醫療行程(若未導致嚴重後果),通常不直接構成《刑法》上之犯罪。然而,若對方行為已達嚴重虐待、遺棄或導致子女生命身體健康有立即危險之程度,則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1. 針對對方拒絕配合小孩醫療行程部分: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若父母一方之行為已對子女之健康、福利造成影響或有不當對待之虞,社福單位(如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兒童福利服務中心)應可依職權介入關心、提供協助或進行調查。
    • 若對方堅持不配合子女的必要醫療行程,導致子女健康權益受損,您可向社福單位求助,請求其介入了解情況,並協助對方了解親職的重要性及配合子女醫療之義務。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目前所述事實,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針對對方對小孩灌輸負面言論部分:

    • 蒐集證據: 建議您詳細記錄對方透過小孩傳達的負面言論內容、時間、地點,以及小孩的反應。若有其他可證明對方言行的證據(如對話紀錄、錄音等),亦請一併蒐集。
    • 聲請法院處理: 您可向法院聲請變更親權行使方式,或請求法院裁定禁止對方對子女為特定之負面言論,以維護子女之身心健康及您與子女之親子關係。
  2. 針對對方無法平等友善溝通部分:

    • 聲請法院家事調解: 鑑於對方拒絕直接溝通,建議您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請求法院協助雙方建立有效的親職溝通模式。法院家事調解委員通常會引導雙方理性溝通,並可協助擬定具體之親職計畫或溝通協議。
    • 尋求社福單位協助: 您亦可聯繫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尋求親職諮詢或協商服務,由社工協助引導雙方進行親職溝通。
    • 聲請法院裁定: 若調解仍無法達成共識,您可聲請法院裁定親權行使之具體方式,例如明定子女重大事項之決策程序或溝通機制。
  3. 針對對方拒絕配合小孩醫療行程部分:

    • 再次明確告知: 以書面(如簡訊、電子郵件)方式再次明確告知對方該醫療行程的必要性、時間,並引用法院裁定中「照顧者可單獨決定一般醫療事項」之內容,要求對方配合。
    • 聯繫社福單位: 若對方仍拒絕配合,且您認為此舉已影響子女健康權益,建議您立即聯繫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撥打113保護專線,說明情況並請求社福單位介入關心,協助對方了解親職責任及配合子女醫療之重要性。
    • 聲請法院處理: 您可向法院聲請變更親權行使方式,或請求法院裁定對方應配合子女之醫療行程,甚至在緊急情況下,聲請法院為緊急處分,以確保子女能及時獲得醫療照護。

肆、結論

關於您與對方在共同監護下所面臨的親職溝通不良、對方對子女灌輸負面言論以及拒絕配合子女醫療行程等問題,應涉及《民法》上親權行使之爭議,並可能影響子女之最佳利益。建議您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透過聲請法院家事調解、請求社福單位介入協助,或直接向法院聲請變更親權行使方式或為特定裁定等法律途徑,以維護子女之權益及確保親職責任之順利履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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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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