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判決雙方共同監護我是照顧方可單獨決定一般醫療照顧事項, 探視方暑假探視期間我有預約小孩大醫院術後一年回診行程, 提前一個月告知已約到的日期且提供兩三個詢問可配合的日期並請探視方回覆, 也有說明主治醫生(熱門)很難約所以先預約確保可以順利看診, 而現場掛號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及需要讓小孩在醫院久等看診或來回跑, 剛好小孩於放假期間回診也不會影響到課業。 問題一、小孩醫療行程預約後已提前至少一個月告知並詢問探視方可配合的時間,如探視方堅持無法配合也沒說明原因或協調看如何接送順利讓小孩回診,在法律上有什麼可以規範請對方配合? 問題二、探視方表示看診回診行程應該要安排自己的照顧時間,且未提前協商就私自預約於探視時間所以無法配合並以我利用小孩健康為由找麻煩或製造對立衝突,但我已說明預約的難度及考量而對方堅持不配合小孩醫療,是否可以通報社工?另外是否有其他管道由第三方與探視方協商(不要調解是因為無解)。 問題三、探視方提出可現場掛號但我有說明不確定性所以才採預約掛號確保小孩順利看診,但探視方聽不進去甚至私自於我照顧期間突然臨時當天掛號並臨時通知要我帶小孩看診,然後我有說明當天臨時通知小孩在外地無法及時帶小孩看診,但探視方聽不進去表示當天一早就告知我有時間帶看診不帶,對方的行為是否已違反友善父母及行為已超過裁定授權? 問題四、我已提前一個月告知小孩醫療行程及詢問,探視方根本無法溝通及配合,是否可以通報社工?之前未判決前對方也曾拒絕一般門診醫療行程(當時是有療程)。 問題五、就此次醫療行為會建議如何處理?因接下來至開學期間是探視方探視時間。 問題六、雙方針對小孩相關議題,探視方永遠僅回覆對其有利或其想協調會面時間才會理性溝通,其餘我提出的協調探視方永遠都是拒絕否定或標準不一致甚至只溝通對其有利的,此部分因已判決可以請求什麼管道協助?
您與子女的另一方(以下稱「探視方」)經法院判決共同監護,您為主要照顧方,並被授權可單獨決定子女的一般醫療照顧事項。目前子女術後需進行一年回診,您已提前一個月預約好大醫院的熱門主治醫師,並告知探視方回診日期,提供多個可配合日期供其選擇,同時說明預約困難及現場掛號的不確定性,且回診時間不影響學業。然而,探視方堅持不配合,未說明原因或協調接送事宜,並指責您利用子女健康製造衝突。探視方曾建議現場掛號,後又在您照顧期間臨時掛號並要求您帶子女看診,但因您當時在外地無法配合。探視方過去亦曾拒絕配合子女一般門診醫療。您目前面臨探視方持續不配合子女醫療及溝通困難的問題,希望了解法律上如何處理。
探視方單純拒絕配合子女醫療回診,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然而,若其行為已達嚴重怠忽照顧義務,致子女生命、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險,且情節重大,則或有涉及《刑法》遺棄罪之可能性,但此需非常嚴重的狀況,一般醫療回診不配合較難直接構成。
探視方之行為,通常不直接構成行政責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
關於探視方不配合子女術後回診及長期溝通困難的問題,應屬民事範疇,並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適用。探視方無故拒絕配合子女必要醫療,可能被認定為未符子女最佳利益及友善父母原則。建議您優先透過書面溝通並完整記錄,同時考慮通報社工介入協調,或尋求家事服務中心等第三方協助。若上述方式仍無效,且探視方行為已嚴重影響子女健康或您的親權行使,您或可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暫時處分,甚至聲請變更監護權行使內容或探視方案之裁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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