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之母親再婚後,欲將子女姓氏改從繼父姓氏之法律可行性問題。目前子女之監護人為母親。
依據我國《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子女變更姓氏原則上應經父母書面約定,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若有特定情形,例如父母離婚、一方死亡或失蹤等,法院亦得依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姓氏。
然而,此條文所指之「父姓」或「母姓」,係指子女之「生父」或「生母」之姓氏。因此,若未成年子女欲改從「繼父」之姓氏,原則上不允許直接依此條文辦理。
若要使子女從繼父姓氏,通常需透過「收養」程序。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子女經收養者,從收養者之姓。換言之,若繼父依法定程序收養該子女,則該子女即應從繼父之姓氏。
本案中,雖然母親為子女之監護人,但若生父仍存活且未喪失親權,則子女姓氏之變更仍可能涉及生父之同意。然而,最主要的法律障礙在於,非經收養,子女無法直接改從繼父姓氏。
本案僅涉及民事親屬關係之變更,並無涉刑事責任。
本案並無涉行政責任。
本案並無涉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子女監護人為媽媽,媽媽再婚後,子女欲改從繼父姓氏之問題,原則上無法直接變更。若要使子女從繼父姓氏,應屬需透過「繼父收養子女」之法律程序方得為之。建議您可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了解收養程序之細節與相關法律文件之準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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