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判決雙方共同監護我是照顧方可單獨決定一般醫療照顧事項, 探視方暑假探視期間我有預約小孩大醫院術後一年回診行程, 提前一個月告知已約到的日期且提供兩三個詢問可配合的日期並請探視方回覆, 也有說明主治醫生(熱門)很難約所以先預約確保可以順利看診, 而現場掛號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及需要讓小孩在醫院久等看診或來回跑, 剛好小孩於放假期間回診也不會影響到課業。 問題一、小孩醫療行程預約後已提前至少一個月告知並詢問探視方可配合的時間,如探視方堅持無法配合也沒說明原因或協調看如何接送順利讓小孩回診,在法律上有什麼可以規範請對方配合? 問題二、探視方表示看診回診行程應該要安排自己的照顧時間,且未提前協商就私自預約於探視時間所以無法配合並以我利用小孩健康為由找麻煩或製造對立衝突,但我已說明預約的難度及考量而對方堅持不配合小孩醫療,是否可以通報社工?另外是否有其他管道由第三方與探視方協商(不要調解是因為無解)。 問題三、探視方提出可現場掛號但我有說明不確定性所以才採預約掛號確保小孩順利看診,但探視方聽不進去甚至私自於我照顧期間突然臨時當天掛號並臨時通知要我帶小孩看診,然後我有說明當天臨時通知小孩在外地無法及時帶小孩看診,但探視方聽不進去表示當天一早就告知我有時間帶看診不帶,對方的行為是否已違反友善父母及行為已超過裁定授權? 問題四、我已提前一個月告知探視時間小孩有醫療行程及詢問可配合的時間,探視方僅以時間無法配合沒說明原因或提出協調如何讓小孩順利回診(我列出兩三個時間請探視方擇一回覆可配合的時間),且探視方無法溝通堅持我私自安排醫療行程會面也表示回診非現在必須所以要我另外約我照顧時間回診,針對小孩醫療行為已提前告知及詢問而探視方無法溝通協商,可說是會面優於小孩醫療,是否可以通報社工? 問題五、就此次醫療行為會建議如何處理?因接下來至開學期間是探視方探視時間。 問題六、雙方針對小孩相關議題,探視方永遠僅回覆對其有利或其想協調會面時間才會有效溝通,其餘我提出的協調探視方永遠都是拒絕否定或標準不一致甚至只溝通對其有利的,也可以說探視方僅顧及會面權益卻不顧小孩最佳利益及多次無法友善(合作式)父母,此部分因已判決可以請求什麼管道協助?
您與子女的探視方(以下簡稱對方)為共同監護人,法院裁定您為照顧方,並可單獨決定一般醫療照顧事項。您為子女預約了暑假期間的術後回診,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並提供多個可配合日期,說明預約困難及考量,但對方堅持不配合,並指責您利用子女健康製造衝突,甚至在您照顧期間臨時掛號要求您帶子女看診。您詢問在法律上如何處理對方不配合醫療、是否可通報社工、是否有其他協商管道,以及對方行為是否違反友善父母原則或逾越裁定授權,並尋求後續處理建議。
就本案所述情節,對方不配合醫療行為本身,通常應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對方行為已達《刑法》上遺棄罪(第293條、第294條)或其他妨害幼童發育罪之程度,例如刻意阻撓必要醫療導致子女健康嚴重受損,且有不作為之故意,否則單純的不配合或溝通不良,應不成立刑事犯罪。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親權行使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探視方在子女醫療照顧上的爭議,探視方不配合子女必要醫療回診,且其行為已逾越裁定授權並違反友善父母原則,可能涉及民事上親權行使不當及未盡協力義務。若對方持續不配合,建議您應優先確保子女醫療,並可考慮通報社工介入協調,或在必要時向法院聲請履行協力義務或變更親權行使負擔內容,以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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