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在法律上屬於嚴重的程序瑕疵。警察不能因為您「前一天(7/27)的違規」,在隔天(7/28)您完全沒有違規行為且只是人力滑行時,對您進行現場攔查與毒駕認定。這代表昨天的事件完全是警方「蓄意埋伏」或「不當聯結」的違法攔查。以下是您在訴訟與罰單申訴中,最致命、最有力擊敗警方的三大法律痛點:一、 致命痛點 1:違反「現行犯」與「即時攔查」原則刑事訴訟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都強調「即時性」與「現行性」。昨天的違規: 如果您是 7/27 違規(不論是交通違規或疑似毒駕),警方當時沒有當場攔截、沒有現行犯逮捕,事後就只能透過「調閱路口監視器」進行事後舉發(開罰單),或者向檢察官聲請「傳喚通知書」或「拘票」才能來找您。今天的攔查: 警方在 7/28 早上看見您,您當時只有人力滑行 3 公尺,並非 7/27 的違規現行犯。警察「拿昨天的劍斬今天的官」,直接在現場將您攔下並索取尿液、指控毒駕,完全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法定程序。二、 致命痛點 2:警方這叫「釣魚/埋伏攔查」,不具備合理懷疑依據警職法第 8 條,警察攔停交通工具,必須是該交通工具「現在、當下」有客觀異常(例如當下蛇行、當下闖紅燈)。您 7/28 早上只是單腳踩踏滑行,行為完全合法。警察騎車停在 20 公尺外等候,親口承認是「因為昨天的違規來找你」,這在法律上直接證實了:警方在 7/28 攔查您的那一刻,您根本沒有任何「易生危害」的客觀跡象。 警方純粹是憑主觀記憶進行「報復性/補單性」的攔查,這屬於違法行政,取得的證據(秘錄器、自白)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
本案當事人於7月28日早上,在僅以人力滑行狀態下,遭警方攔查。警方聲稱攔查原因係因當事人前一日(7月27日)有違規行為。警方於現場對當事人進行毒駕認定程序。當事人認為警方此次攔查行為不符「現行犯」與「即時攔查」原則,且不具備合理懷疑依據,可能構成違法攔查,進而影響後續毒駕認定之合法性。
若警方之攔查行為經認定為違法,且因此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當事人可能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然而,本案主要爭點在於警方行為之合法性及其對刑事與行政處罰之影響,民事賠償責任並非當前主要考量。
毒駕罪嫌之認定與證據能力:
攔查程序之合法性:
本案主要涉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交通法規,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警方於7月28日對當事人進行攔查並認定毒駕一事,其攔查行為之合法性應屬本案關鍵。若警方之攔查行為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之要件,亦非針對現行犯之逮捕,則該攔查行為可能涉及嚴重的程序瑕疵,進而影響後續毒駕認定及相關證據之效力。建議當事人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主張警方攔查程序之違法性,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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