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7月28日早上7點左右準備上班,本人7月27日晚上1900點至7月28早上0700點這段時間有吸食毒品,所以以人力滑行207-TEM@到新北市新潭路一段50巷口附近停放 改搭乘計程車或接駁車@或是尋求能安全駕駛的人(代駕)!正當我使用人力 踩踏滑行 從新潭路一段50巷10號私人土地 進入 新潭路一段50巷,不足三公尺我就停駛滑行,警員已經騎乘機車 停駛在新潭路一段50巷口內20多公尺, 今天警員巡邏到新潭路一段50巷內,這條屬於私人土地 但屬於公眾道路警察確實可以攔查巡檢的權利,但還未發生任何違規刑案警員就在等候,今天我不是列管人員,也無攜帶任何違法物品,警方是否造成過度執法?雖然員警言語態度非常柔和但警察在新北市新店區新潭路一段50警員對我攔查@放棄自己該有權益,也不想和警員爭論,直接坦承我有吸毒可以讓你檢測,能否快點離開這邊就好,我全程配合,我不想讓家人鄰居造成影響@我有錯我認了,但是否能以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處理就好,警員說不行因為他已經錄制我跨坐機車,那肯請警方提供當時一切畫面,舉證我有駕駛交通工具以動力行駛的相當證據,就算今天我有使用交通工具,也非動力駕駛,我的行駛距離於3公尺就被攔查當時我一切精神狀況行為能力以即當時路況是否已經造成用路人道路危害程度,是否已夠成執法攔查!但還沒快篩和被攔查前,我以人力駕駛就是無毒駕犯意@我鑰匙啟動電源,是否發動引擎已沒記意,但我確定當下人力駕駛以單腳踩踏產生動力讓機車滑行,沒有使用動力駕駛催動油門@
您於115年7月28日早上7點左右,在吸食毒品後,以人力滑行方式移動機車(207-TEM@)約三公尺,從私人土地進入新北市新潭路一段50巷口時,遭已在巷口等候的警員攔查。您當下坦承吸毒並配合檢測,但質疑警方攔查的合法性,並主張當時僅以人力滑行,並未發動引擎或使用動力駕駛,因此不應構成「毒駕」,而應僅以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處理。警方則表示已錄影您跨坐機車的畫面,並拒絕僅以毒品案處理。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較無直接民事責任之問題。若未造成他人損害,原則上不涉及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施用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85條之3)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攔查權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本案主要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法,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遭警方攔查一事,您施用毒品之行為,應屬可能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罪。至於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則需視警方所掌握之錄影畫面,判斷您當時是否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而定。若能證明僅為人力滑行,則可能不構成毒駕罪。建議您應積極要求警方提供相關證據,並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釐清法律責任並爭取最佳處理結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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