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糾紛遭控毀損罪之法律諮詢

想請教一下~:我7月8日下午發生一件交通事情,我當天需要二次面試工作,時間是7/8當天下午的15:00;14:18使我上車之前發現UBER定位有誤,上車馬上明確告知司機我要前往的正確定址是前鎮區北一路18號,結果司機到前鎮區鎮北里北一路的路口、要求我幫他導航要去的地方(北一路18號),我在車上說阿?(疑問)我第一次遇到這樣的,但為了面試順利,我還是一邊跟司機說要導航我蘋果手機要開定位,正在我在處理手機上APP操作事宜的時候、司機突然情緒失控、要求我下車,我就跟對方在車上起了爭執,然後我就打開手機錄音要求對方把所有剛剛說的對話都再重複一次、對方說對我就是要你下車、我隨即告知要去申訴他~對方還回答:你加油!,下車後我關車門力道讓司機不滿,叫我報警來協調,我當下立刻撥打110想當場了結此事、但因為還要面試工作、只好先離去;我7/10即透過1999高雄市民專線申訴該情況、該司機所屬車隊經理還致電來道歉、表示司機行為不妥。我交通申訴案件目前轉至前鎮加工區警察局處理,我8/11提供完畢所有的資訊之後,8/13老家戶籍地突然收到對方提告我毀損罪、要求我到案說明(楠梓區),我想詢問我在警局說明案情的時候除了拿出證據之外,我還需要說甚麼可以? 因為根本不可能僅僅因為關車門力大即造成車子毀損、對方是惡意提告要造成我的困擾.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7月8日搭乘Uber前往面試途中,因司機導航錯誤且情緒失控要求您下車,雙方發生爭執。您下車時關車門力道較大,引發司機不滿並要求報警,但您因趕面試而先行離去。事後您透過1999申訴,車隊經理亦致電道歉。然而,您於8月13日卻收到警方通知,指稱司機對您提出毀損罪告訴,要求您到案說明。您認為司機係惡意提告,且關車門力道不至於造成車輛毀損,因此想了解在警局說明時應如何應對。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司機對您可能之民事責任:

    • 司機未依約將您送達指定目的地,且於服務過程中情緒失控並要求您下車,此行為應屬違反運輸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若因此導致您面試受影響或產生其他損害(例如:需另行搭車、精神上不適),您可能得依《民法》第227條或第184條等規定,向司機或其所屬車隊請求損害賠償。
  2. 您對司機可能之民事責任:

    • 若您關閉車門的力道確實造成車輛實質損壞,且該損壞與您的關門行為有因果關係,則您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司機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您主張僅是「關車門力道讓司機不滿」,而非造成實質損壞,此部分需視證據認定。

二、刑事責任

  1. 您被控毀損罪之分析:

    • 您目前被司機提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此罪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 行為客體: 他人之物。
      • 行為態樣: 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
      • 主觀要件: 須有毀損之「故意」。
    • 本案中,您主張僅是「關車門力道較大」,並非故意要毀損車輛,且認為車輛不可能因此受損。因此,警方偵查的重點將會是:
      • 車輛是否有實際損壞? 司機必須提出車輛受損的證據(例如:維修單據、損壞照片、鑑定報告等)。
      • 損壞是否與您的關門行為有因果關係? 即使車輛有損壞,也需證明是您關門所致,而非其他原因。
      • 您是否有毀損的故意? 若您僅是因情緒激動而大力關門,但並無毀損車輛的意圖,則應難以成立毀損罪。毀損罪是故意犯,過失毀損並不構成犯罪。
    • 綜合上述,若車輛並無實質損壞,或損壞輕微不影響使用,或您無毀損之故意,則應難以成立毀損罪。
  2. 司機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 司機在服務過程中情緒失控,並要求您下車,若其行為已達不法妨害您行動自由之程度,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但通常此類糾紛較難構成刑事責任,多屬民事契約糾紛。
    • 若司機明知車輛未受損或非您所致,卻惡意提告,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則可能涉及《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但誣告罪之成立門檻甚高,需證明司機有「明知不實而虛偽申告」之故意。

三、行政責任

  1. 司機可能之行政責任:
    • 司機未依約將您送達目的地、服務態度不佳、情緒失控等行為,可能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或相關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管理辦法中關於服務品質、乘客權益保障之規定。主管機關(如交通局)得依規定對司機或其所屬車隊處以行政罰鍰或要求改善。您已透過1999申訴,且車隊經理已致電道歉,顯示車隊內部亦認為司機行為不妥,此為有利於您的證據。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警詢時之應對:

    • 誠實說明經過: 清楚、完整地向警方說明事發經過,包括司機導航錯誤、情緒失控、您因趕面試的急迫性、以及您關門的動作並無毀損車輛的故意。
    • 強調無毀損故意: 這是毀損罪成立的關鍵。明確告知警方您僅是因情緒激動或趕時間而大力關門,並無毀損車輛的意圖。
    • 提供有利證據:
      • 您手機的錄音檔(若有錄到司機情緒失控及要求下車的對話)。
      • 您向1999申訴的紀錄、申訴案件編號。
      • 車隊經理致電向您道歉的證明(例如:通話紀錄、簡訊內容等)。
      • 您當天有面試的證明(例如:面試通知、公司名稱、時間等),以證明您當時的急迫性及離開現場的合理原因。
    • 要求警方查證: 請求警方務必向司機查證車輛是否有實際損壞、損壞程度為何、以及該損壞是否確實與您的關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若司機無法提出具體證據,則其指控應難以成立。
    • 主張司機惡意提告: 您可以向警方說明,您認為司機是因不滿您的申訴或關門行為,而惡意提告,意圖造成您的困擾或報復。
    • 考慮請律師陪同: 若您對警詢感到不安或不確定如何應對,可以考慮委請律師陪同到場,律師可以協助您釐清案情、保障您的權益。
  2. 後續處理:

    • 保持冷靜: 收到傳喚通知是偵查程序的一部分,不代表您一定有罪。請保持冷靜,積極配合調查。
    • 蒐集證據: 持續蒐集任何能證明您清白或有利於您的證據。
    • 評估反訴: 若最終證明司機係惡意提告,且對您造成名譽或精神上的損害,您可考慮對司機提出民事求償。

肆、結論

本案主要涉及您被控《刑法》毀損罪之刑事責任判斷。關鍵在於司機是否能提出車輛有實際損壞的證據,以及您是否有毀損車輛的故意。建議您在警詢時,務必誠實且清楚地說明事發經過,強調您並無毀損車輛的故意,並提供所有有利於您的證據(如錄音、申訴紀錄、車隊道歉證明、面試證明等),以釐清事實。若有需要,可考慮尋求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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