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我7月8日下午發生一件交通事情,我當天需要二次面試工作,時間是7/8當天下午的15:00;14:18使我上車之前發現UBER定位有誤,上車馬上明確告知司機我要前往的正確定址是前鎮區北一路18號,結果司機到前鎮區鎮北里北一路的路口、要求我幫他導航要去的地方(北一路18號),我在車上說阿?(疑問)我第一次遇到這樣的,但為了面試順利,我還是一邊跟司機說要導航我蘋果手機要開定位,正在我在處理手機上APP操作事宜的時候、司機突然情緒失控、要求我下車,我就跟對方在車上起了爭執,然後我就打開手機錄音要求對方把所有剛剛說的對話都再重複一次、對方說對我就是要你下車、我隨即告知要去申訴他~對方還回答:你加油!,下車後我關車門力道讓司機不滿,叫我報警來協調,我當下立刻撥打110想當場了結此事、但因為還要面試工作、只好先離去;我7/10即透過1999高雄市民專線申訴該情況、該司機所屬車隊經理還致電來道歉、表示司機行為不妥。我交通申訴案件目前轉至前鎮加工區警察局處理,我8/11提供完畢所有的資訊之後,8/13老家戶籍地突然收到對方提告我毀損罪、要求我到案說明(楠梓區),我想詢問我在警局說明案情的時候除了拿出證據之外,我還需要說甚麼可以? 因為根本不可能僅僅因為關車門力大即造成車子毀損、對方是惡意提告要造成我的困擾.
您於7月8日搭乘Uber前往面試途中,因司機導航錯誤且情緒失控要求您下車,雙方發生爭執。您下車時關車門力道較大,引發司機不滿並要求報警,但您因趕面試而先行離去。事後您透過1999申訴,車隊經理亦致電道歉。然而,您於8月13日卻收到警方通知,指稱司機對您提出毀損罪告訴,要求您到案說明。您認為司機係惡意提告,且關車門力道不至於造成車輛毀損,因此想了解在警局說明時應如何應對。
司機對您可能之民事責任:
您對司機可能之民事責任:
您被控毀損罪之分析:
司機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警詢時之應對:
後續處理:
本案主要涉及您被控《刑法》毀損罪之刑事責任判斷。關鍵在於司機是否能提出車輛有實際損壞的證據,以及您是否有毀損車輛的故意。建議您在警詢時,務必誠實且清楚地說明事發經過,強調您並無毀損車輛的故意,並提供所有有利於您的證據(如錄音、申訴紀錄、車隊道歉證明、面試證明等),以釐清事實。若有需要,可考慮尋求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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