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口頭約定未履行,如何維護權益?

我們有用地變更需求,委托代書分三階段幫我們送辦政府單位,但第三階段實際工程才是最花錢的,代書當初口頭承諾要50萬包到好,現在收了兩階段的錢卻擺著不動作,變成卡在第二階段沒通過 問題1:我們當初沒有簽合約,只有口頭承諾,但是我們有留著兩階段的支票票根當成證據 問題2:如果怕代書含糊其辭狡辯當初說的包到好只有文書流程?我們該怎麼做呢? 我們能採取什麼方式去爭取我們的權益呢?通話錄音取證?還是有其他方式? 找地方政府地政單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代書口頭約定以新台幣50萬元「包到好」的方式,委託其辦理土地變更事宜,並分三階段進行。目前您已支付前兩階段費用,但代書在第二階段作業上停滯不前,導致案件卡關。您擔心代書會否辯稱「包到好」僅限於文書流程,而非實際工程,並詢問應如何蒐集證據及爭取自身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代書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屬於民事法律範疇。

  1. 口頭契約的效力與證明

    •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這表示即使沒有書面契約,口頭約定在法律上仍可能有效力。您與代書之間關於土地變更委託及50萬元「包到好」的約定,應屬口頭委任契約。
    • 然而,口頭契約的證明難度較高。您所持有的兩階段支票票根,固然可證明您有支付款項予代書,但其本身並無法直接證明「包到好」的具體範圍是否包含實際工程。因此,如何證明當初口頭約定的內容,將是本案的關鍵。
  2. 債務不履行與損害賠償

    • 若代書未依約完成第二階段的土地變更程序,導致案件停滯,可能已構成《民法》第227條所稱的「不完全給付」或第229條的「給付遲延」。
    • 若代書確實有承諾「包到好」且包含實際工程,但卻未履行,您可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代書履行。若代書屆期仍不履行,您可能得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60條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因代書遲延所造成的額外費用或損失。
  3. 不當得利

    • 若代書收取了部分費用,但未提供相應的服務,或其所提供的服務與約定內容不符,導致您受有損害而代書受有利益,且此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則代書可能涉及《民法》第179條所稱的「不當得利」,您得請求代書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二、刑事責任

一般而言,單純的契約糾紛,若無詐欺等犯罪意圖,通常不會涉及刑事責任。本案目前看來,代書行為較傾向於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代書在簽約時即有詐欺取財之意圖,否則應難以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

三、行政責任

代書(地政士)是受《地政士法》規範的專業人員。若代書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有違反法令、業務倫理或有不當行為,例如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收費不合理、延宕案件等,您可向其執業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地政主管機關(例如地政局)提出申訴或檢舉。主管機關可能會依《地政士法》相關規定,對代書進行調查並可能處以行政懲處,例如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地政士證書等。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及《地政士法》相關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與釐清約定內容

    • 通話錄音:您提及的通話錄音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取證方式。建議您在與代書溝通時,在合法範圍內(例如在對話中告知對方將進行錄音,或在非公開場合進行錄音),嘗試錄下對話內容。在對話中,應明確詢問「包到好」的具體範圍是否包含實際工程、第二階段未通過的原因、後續處理方案及預計完成時間等。這將有助於證明當初的口頭約定內容。
    • 書面確認:若能透過簡訊、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如LINE)等方式,請代書再次確認「包到好」的範圍及目前案件進度,亦可作為輔助證據。
  2. 書面催告與協商

    • 發函催告:建議您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的方式,正式向代書發出書面通知,載明您與代書之間的委任關係、口頭約定的內容(特別是「包到好」的範圍)、已支付的款項、目前案件停滯的狀況,並要求代書在合理期限內(例如10-15天)說明原因並履行契約。同時,可表明若代書未履行,您將保留解除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 嘗試協商:在發函後,可嘗試與代書進行協商,了解其不履行的原因,並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例如退還部分款項、更換代書或由代書承擔部分損失等。
  3. 向主管機關申訴

    • 若代書的行為確實有違專業倫理或《地政士法》規定,您可以向代書執業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地政主管機關(例如地政局)提出申訴,請求其介入調查。這不僅有助於釐清事實,也可能對代書形成壓力,促使其積極處理。
  4.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若上述方式均無法解決問題,且您有足夠證據證明代書的債務不履行,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代書履行契約、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肆、結論

關於您與代書之間的土地變更委託糾紛,應屬民事契約問題。雖然您僅有口頭約定,但透過支票票根及建議您採取的通話錄音等方式,仍有機會證明契約內容。建議您優先透過書面催告、協商及向主管機關申訴等方式處理,若仍無法解決,則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多重土地糾紛與拆屋還地之法律分析

我想問我們隔壁台北市德行東路400號跟隔壁的我們,沒有土地超過50年沒有合法建物的違建户,在我們房屋後半段,土地是他的,申請建築執照,開始告我們拆屋還地,第一個告訴ㄧ審二審三審我們敗訴,強制執行前,我們先把房子拆除,建商合夥人在事務管面前說土地沒有見土,他們要派人拆除要我們當場簽名,被告有5人,其中ㄧ個我們只好簽了,他們蓋房子,第二個告訴,再我們房屋的前半段,建商有4分之一土地,再告我們拆屋還地,二審時我們在調解庭合解放棄房屋,搬走,房屋也拆ㄧ半,這時建商馬上用我們沒有繳不當得利租金,法拍我們前半段的房子,房子現在是建商的,第三個訴訟告我們侵權損壞延誤工期,押我們反擔保金,跟隔壁同樣5人被告,總共480萬的反擔保金,ㄧ審建商敗訴建商二審上訴時死了,他債務多,現在他的限定繼承人跟他的合夥人,我們房屋前半段的4分之一土地(應該說建商已經把他們土地都整合了,全部買下了,只剩我們房屋底下土地,4分之二土地還沒整合)在第三個訴訟二審調解庭限定繼承人的合夥人說,大家快來簽名,我不扣你們的反擔保金,(要合解了要簽什麼放棄什麼的)我不答應,建商第二次調解就請病假,這是在拖延嗎?還是他們跟本就不需要簽名,從頭到尾建商在申請建築執照前到現在,我們都不知道內容是什麼,只知道他ㄧ直要我們簽名,這是為什麼?

2026-08-16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9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