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狀況: 目前有租屋糾紛 前陣子出國 回來發現電子鎖沒電 同時也才發現原來房東給我兩串鑰匙有一串是沒有實體鑰匙的 (近不了家門那天才知道) 房東那裡沒有鑰匙 他說出於信任給了我那兩把 已經是全部的鑰匙 他請了兩位鎖匠 一位個人工作室 一位門鎖廠商 兩位都試過強制充電無法充電 第一位覺得可能是壞了沒有實體鑰匙只能破門 第二位 廠商 說沒電了電充不進 如果有鑰匙可以知道哪裡有問題 是需要更換還是維修 但目前無鑰匙只能破門了 新鎖19000破門費3000房東要求我負擔一半 我覺得不合理 提出了 屋齡約四年 門鎖保固兩年早就過保 加上我出門前並未收到低電量提示 並非故意讓他沒電 也不知道電子鎖不可以用鹼性電池 (房東自己也不知道) 但是房東採很硬說就是我沒帶鑰匙導致要換鎖 可是他換的不是原本的鎖 是全新的 因為之前到停產了 我也跟他說就算要賠錢我也是賠舊的 你這樣算是免費換新的東西之後還要把房買了等於無痛換裝 要我賠償太不合理 目前房東不理會 想走法律途徑 他也說他問過他的律師朋友說照理來說我應該要全部負擔因為門是我用壞的 他願意跟我對分已經很好了 我想問這個真的是我的問題嗎 我甚至都覺得我應該是不用負擔任何費用的 我覺得我願意幫忙負擔三千塊已經是我最大的退讓了
您目前與房東發生租屋糾紛,主要爭議點在於電子鎖因沒電故障,導致您無法進入租屋處。由於房東未提供備用實體鑰匙,且電子鎖無法充電,最終需破門而入並更換新鎖。房東要求您負擔新鎖(19,000元)及破門費(3,000元)的一半,但您認為不合理,原因包括:屋齡與門鎖保固期已過、出門前未收到低電量提示、雙方皆不知電子鎖不可使用鹼性電池,且房東更換的是全新鎖而非舊鎖的等值品。您認為自己不應負擔任何費用,或最多僅願負擔破門費3,000元。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責任,即租賃契約關係中,出租人(房東)與承租人(房客)對於租賃物修繕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
出租人(房東)的修繕義務與責任
承租人(房客)的保管義務與責任
損害賠償範圍
綜合判斷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本案電子鎖故障及破門換鎖費用之爭議,應屬民事租賃契約糾紛。責任歸屬可能涉及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之過失,而非單一方應負全部責任。房東未提供備用鑰匙及未充分告知使用注意事項,應屬其未盡出租人義務之一環;承租人雖有保管義務,但若無警示且房東亦不知情,其過失程度應屬較輕。若需賠償,亦應以舊鎖殘值為限。建議您優先透過協商或聲請調解方式解決爭議,並妥善蒐集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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