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創業反悔之法律責任

我跟A原本一起口頭約定某日放棄公職,合夥創業成立OO事務所,後續我因為家庭極力反對、心理及身體出現問題,決定不辭職,但A已經辭職了(雙方僅討論過每人出資額、誰當所長,雙方有一起尋找開業地點及命名,但沒有正式決定,也未簽訂任何書面合同或提交任開業申請文書),A揚言要告我,請問A可以告我什麼?A可以對我請求什麼損害賠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A先生原口頭約定共同放棄公職並合夥創業成立事務所。A先生已依約辭職,但您因家庭反對及身心狀況決定不辭職。雙方雖曾討論出資額、所長人選、尋找開業地點及命名,但未簽訂任何書面合約或提交開業申請。A先生揚言提告,詢問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請求。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可能涉及民事責任,分析如下:

  1. 合夥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 依據《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契約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亦可能成立。本案中,您與A先生有口頭約定合夥創業、討論出資額及所長等,並共同尋找開業地點及命名,這些事實可能被認定已具備合夥契約之基本要素而成立口頭合夥契約。
    • 然而,您提及「沒有正式決定,也未簽訂任何書面合同或提交任開業申請文書」,這也可能被解釋為雙方尚未達成最終且完整的合夥契約,而僅處於締約前的磋商階段。此為本案事實認定上之關鍵爭點。
    • 若法院認定合夥契約已成立:您未依約辭職並參與合夥,應屬違反合夥契約之債務不履行。A先生可能依《民法》第227條等規定,請求您賠償因違約所生之損害。
  2. 締約上過失責任

    • 即使法院認定雙方尚未成立正式的合夥契約,但依據《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一定情事,對於非因過失而信賴契約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應負賠償責任。此即所謂的「締約上過失責任」。
    • 本案中,您與A先生已進行合夥創業的實質磋商,且A先生基於對您承諾的信賴,已辭去公職,此舉應屬因信賴契約將成立而為之準備行為。您後續因個人因素決定不辭職,導致A先生的信賴落空並受有損害,您可能因此負擔締約上過失責任。
  3. 損害賠償範圍

    • 若成立債務不履行責任:A先生可能請求因您違約所生之損害,包括其辭職後喪失的薪資、退休金權益損失,以及為準備合夥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至於未來可得利益(如事務所預期獲利),因合夥事業尚未開始經營,其獲利具有高度不確定性,A先生要請求此部分損害賠償,舉證上會有相當難度。
    • 若成立締約上過失責任:A先生可能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即賠償A先生因信賴契約會成立而支出的費用或所受的損失,使其回復到未與您協商前的狀態。這通常包括A先生辭職後喪失的薪資損失、可能影響的退休金權益、為準備合夥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尋找地點的交通費、資料費等),但不包括未來可得利益。
    • 綜合判斷,A先生請求「信賴利益損害」的機會應屬較高,因為其損失與辭職行為有直接關聯,且是基於對您承諾的合理信賴所致。

二、刑事責任

依您所述事實,您與A先生之間的爭議主要屬於民事契約或締約前階段的糾紛,並未涉及詐欺、背信或其他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A先生對您提起刑事訴訟的機會應屬不高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故不生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溝通協商:考量到A先生已因信賴您的承諾而辭職,其損失是具體的。建議您主動與A先生進行誠懇的溝通,了解其具體損失,並嘗試協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賠償方案,以避免訴訟。
  2. 蒐集相關證據:請您整理所有與A先生討論合夥創業的相關證據,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共同尋找地點的證明、討論出資額或所長的紀錄等,以備未來協商或訴訟之需。
  3. 評估賠償範圍:若需賠償,建議您可針對A先生因辭職所生的直接損失(如合理期間的薪資損失、尋找新工作期間的生活費用、為合夥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進行評估,作為協商的基礎。
  4. 尋求專業協助:若協商不成或您對法律責任有疑慮,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資料,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的法律建議與協助。

肆、結論

關於您與A先生合夥創業反悔一事,您可能涉及民法上的締約上過失責任,A先生可能向您請求因信賴您承諾而辭職所生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為避免訴訟,建議您積極與A先生溝通協商,並考慮提供合理的賠償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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