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A原本一起口頭約定某日放棄公職,合夥創業成立OO事務所,後續我因為家庭極力反對、心理及身體出現問題,決定不辭職,但A已經辭職了(雙方僅討論過每人出資額、誰當所長,雙方有一起尋找開業地點及命名,但沒有正式決定,也未簽訂任何書面合同或提交任開業申請文書),A揚言要告我,請問A可以告我什麼?A可以對我請求什麼損害賠償嗎?
您與A先生原口頭約定共同放棄公職並合夥創業成立事務所。A先生已依約辭職,但您因家庭反對及身心狀況決定不辭職。雙方雖曾討論出資額、所長人選、尋找開業地點及命名,但未簽訂任何書面合約或提交開業申請。A先生揚言提告,詢問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請求。
本案主要可能涉及民事責任,分析如下:
合夥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締約上過失責任
損害賠償範圍
依您所述事實,您與A先生之間的爭議主要屬於民事契約或締約前階段的糾紛,並未涉及詐欺、背信或其他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A先生對您提起刑事訴訟的機會應屬不高。
本案不涉及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故不生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A先生合夥創業反悔一事,您可能涉及民法上的締約上過失責任,A先生可能向您請求因信賴您承諾而辭職所生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為避免訴訟,建議您積極與A先生溝通協商,並考慮提供合理的賠償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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