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A原本一起口頭約定某日放棄公職,合夥創業成立OO事務所,後續我因為家庭極力反對、心理及身體出現問題,決定不辭職,但A已經辭職了(雙方僅討論過每人出資額、誰當所長,雙方有一起尋找開業地點及命名,但沒有正式決定,也未簽訂任何書面合同或提交任開業申請文書),A揚言要告我,請問A可以告我什麼?A可以對我請求什麼損害賠償嗎?例如,薪資賠償,實務案例上,大多是賠多少個月?
您與A先生口頭約定共同放棄公職並合夥創業成立事務所,雙方曾討論出資額、所長人選,並共同尋找開業地點及命名。然而,您因家庭反對及身心狀況決定不辭職,但A先生已依約辭職。A先生揚言提告,並詢問是否可請求薪資等損害賠償。
本案主要應屬民事法律關係,可能涉及契約責任及損害賠償。
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債務不履行與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
本案情節主要涉及民事契約糾紛,並無證據顯示您有詐欺、背信或其他刑事犯罪之故意或行為,因此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與公法領域無關,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A先生的口頭合夥約定,若法院認定雙方已成立有效契約,您反悔不履行可能涉及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責任,A先生應可向您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其因信賴約定而辭職所導致的薪資損失。損害賠償金額並無固定月數,將依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考慮與A先生協商和解,同時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的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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