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是在兩年前我在台中的時候我搭乘朋友的車然後隔壁的車主主張我有碰撞到他們的車子,然後我當下請車主提供證據我馬上協助匯款,但是車主不協助提供然後要求出險,後續保險公司只提供了我維修單,然後要求我賠償兩萬多塊,但過程中我覺得有疑慮,我有跟金管會跟評議中心申訴,因為我主張要求先提供證據後續我們再談賠償,但至今兩年後目前已經走到要去法院調解了,富邦產險仍然只提供了維修單跟報案單,請問這樣的流程是合理的嗎?然後我現在應該怎麼面對民視調解?
您在兩年前搭乘朋友的車輛時,與隔壁車輛的車主發生碰撞爭議。對方車主主張有碰撞,但您當下要求提供證據時,對方並未提供,而是要求出險。後續富邦產險向您求償約新台幣兩萬多元,僅提供了維修單與報案單。您對此有疑慮,曾向金管會及評議中心申訴,主張應先提供證據再談賠償。目前此案已進入法院調解程序,但富邦產險仍僅提供維修單與報案單。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與舉證責任:
乘客之責任:
依您所述,本案應屬單純的財物損害爭議,並無涉及人員受傷或有其他犯罪意圖,因此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目前看來應不涉及行政罰鍰或其他行政責任。報案單僅為事故紀錄,不代表有行政處罰。
面對即將到來的法院調解,建議您採取以下策略:
釐清當事人關係與求償基礎:
堅定要求提供充分證據:
主張舉證責任在對方:
說明自身乘客角色:
與朋友溝通並請其協助:
準備書面資料:
保持理性與彈性:
考慮尋求律師協助:
關於您兩年前的車禍理賠爭議,若富邦產險無法在法院調解中提供足以證明碰撞事實、肇事責任及損害因果關係的充分證據,其向您求償的主張可能難以成立。建議您在調解時,堅定要求對方提出證據,並明確說明您作為乘客的責任範圍。若調解仍無法解決,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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