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一個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問題。 今年我以個人身分,促成了一筆房屋/土地租賃交易——地主要出租一筆位於屏東縣潮州鎮的土地,我幫忙介紹承租人,雙方順利簽約成交。這是我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做這種居間介紹,不是我的職業或常態性的工作。 事後地主支付我一筆居間報酬,並要求我簽署「勞務報酬單」作為付款憑證,上面留有我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目前雙方關係正常,沒有任何糾紛,也沒有人檢舉。 我打算誠實把這筆收入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今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我的疑慮: 我擔心的是,這樣單次收取居間報酬、又申報稅務,會不會被認定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的規定? 我有查到內政部94年5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941號函釋,裡面列出15項認定「從事仲介業務」的行為態樣,其中第8點是「收取仲介服務報酬」、第14點是「向稅捐機關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且足以辨識為仲介業務」——這兩項剛好都符合我的情況。但函釋也特別強調,不宜僅憑其中一項就認定違法,必須綜合其他事證(如是否設有店面、對外招攬、廣告等)整體判斷,而我完全沒有店面、沒有廣告、沒有對外招攬,就這麼單次一件事。 我想請教: 依照這份函釋的標準,像我這種單次、偶發性的居間,實務上通常會不會被認定為「經營」仲介業務? 如果照實申報稅務,是否會提高被地政局調查或裁罰的風險? 有沒有需要我特別注意、或可以事先預防的地方?
您以個人身分,單次協助促成一筆土地租賃交易,並收取了地主支付的居間報酬。您計畫將此筆收入誠實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您的主要疑慮是,此單次行為,特別是收取報酬並申報所得,是否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之規定,即便您並無店面、廣告或對外招攬等其他經營表徵。
本案目前雙方關係正常,並無任何糾紛,因此應無涉及民事責任之疑慮。
您的行為性質上屬於居間介紹,並無涉及詐欺、背信或其他犯罪行為,故應無涉及刑事責任。
相關法規與函釋:
事實涵攝:
法律判斷: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單次促成土地租賃交易並收取報酬、申報所得之行為,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相關函釋之綜合判斷原則,因您缺乏其他經營仲介業務之客觀表徵(如設立店面、對外招攬、廣告等),實務上被認定違反同條例第32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之風險應屬較低。建議您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未來查核時可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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