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次居間介紹收取報酬與稅務申報之法律風險評估

諮詢情境說明 我想請教一個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問題。 背景: 今年我以個人身分,促成了一筆房屋/土地租賃交易——地主要出租一筆位於屏東縣潮州鎮的土地,我幫忙介紹承租人,雙方順利簽約成交。這是我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做這種居間介紹,不是我的職業或常態性的工作。 事後地主支付我一筆居間報酬,並要求我簽署「勞務報酬單」作為付款憑證,上面留有我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目前雙方關係正常,沒有任何糾紛,也沒有人檢舉。 我打算誠實把這筆收入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今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我的疑慮: 我擔心的是,這樣單次收取居間報酬、又申報稅務,會不會被認定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的規定? 我有查到內政部94年5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941號函釋,裡面列出15項認定「從事仲介業務」的行為態樣,其中第8點是「收取仲介服務報酬」、第14點是「向稅捐機關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且足以辨識為仲介業務」——這兩項剛好都符合我的情況。但函釋也特別強調,不宜僅憑其中一項就認定違法,必須綜合其他事證(如是否設有店面、對外招攬、廣告等)整體判斷,而我完全沒有店面、沒有廣告、沒有對外招攬,就這麼單次一件事。 我想請教: 依照這份函釋的標準,像我這種單次、偶發性的居間,實務上通常會不會被認定為「經營」仲介業務? 如果照實申報稅務,是否會提高被地政局調查或裁罰的風險? 有沒有需要我特別注意、或可以事先預防的地方?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以個人身分,偶發性地促成一筆位於屏東縣潮州鎮的土地租賃交易,並從地主處收取居間報酬,同時簽署了勞務報酬單。您計畫將此筆收入誠實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您的主要疑慮是,此單次行為及稅務申報,是否可能被認定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之規定,特別是考量內政部相關函釋所列之認定標準。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您所述,目前雙方關係正常,沒有任何糾紛。因此,本案應無涉及民事侵權或契約糾紛等責任之情形。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行政法規之管理範疇,並無詐欺、背信或其他刑事不法之情事。因此,應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三、行政責任

  1. 相關法規條文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同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經營:指以收取服務報酬為目的,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 同條例第4條第4款規定:「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2. 事實涵攝與法律判斷

    • 您促成土地租賃交易,並收取居間報酬,此行為確實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3款及第4款所定義之「以收取服務報酬為目的,從事不動產租賃之居間業務」。
    • 然而,本條例第32條所規範的重點在於「經營」仲介業務。判斷是否構成「經營」,實務上並非僅憑單一行為或單一事實即可認定,而需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反覆性」、「持續性」及「以之為業」等營業特徵。
    • 您所提及的內政部94年5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941號函釋,確實列舉了15項認定「從事仲介業務」的行為態樣,其中「收取仲介服務報酬」及「向稅捐機關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且足以辨識為仲介業務」兩項,確實與您的情況相符。然而,該函釋亦明確指出:「不宜僅憑其中一項就認定違法,必須綜合其他事證(如是否設有店面、對外招攬、廣告等)整體判斷。」
    • 根據您所述,此為您「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的居間介紹,並非您的職業或常態性工作,且您「完全沒有店面、沒有廣告、沒有對外招攬」。這些事實顯示,您的行為缺乏一般經紀業所應具備的營業規模、持續性及對外招攬等特徵。
    • 因此,儘管您收取了報酬並將申報所得,但考量您行為的單次性、偶發性,且無其他營業行為(如設有店面、對外招攬、廣告等),實務上被認定為「經營」仲介業務而遭受裁罰的風險應屬較低。稅務申報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單純的誠實申報,在缺乏其他營業事實佐證下,應不至於直接被認定為違法經營。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保留相關證明:建議您妥善保留所有能證明此為單次、偶發性行為的資料,例如與地主及承租人的溝通紀錄、勞務報酬單等,以備未來若有主管機關查核時,能證明您並非以經營仲介業務為常業。
  2. 避免重複行為:為避免未來累積次數或行為模式被認定為具有「反覆性」、「持續性」而構成「經營」仲介業務,建議您未來應避免再次從事類似的居間介紹並收取報酬。
  3. 誠實申報稅務: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所得是您的法定義務,不應因此規避。如前所述,單純的稅務申報,在缺乏其他營業事實下,被認定為違法經營的風險應屬不高。

肆、結論

關於您單次促成土地租賃交易並收取居間報酬,且將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之行為,依現有資訊判斷,因缺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指「經營」仲介業務之反覆性、持續性及營業特徵,實務上被認定違反該條例第32條而遭受裁罰的風險應屬較低。建議您妥善保留相關證明,並避免未來重複從事類似行為,以降低潛在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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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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