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情境說明 我想請教一個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問題。 背景: 今年我以個人身分,促成了一筆房屋/土地租賃交易——地主要出租一筆位於屏東縣潮州鎮的土地,我幫忙介紹承租人,雙方順利簽約成交。這是我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做這種居間介紹,不是我的職業或常態性的工作。 事後地主支付我一筆居間報酬,並要求我簽署「勞務報酬單」作為付款憑證,上面留有我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目前雙方關係正常,沒有任何糾紛,也沒有人檢舉。 我打算誠實把這筆收入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今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我的疑慮: 我擔心的是,這樣單次收取居間報酬、又申報稅務,會不會被認定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的規定? 我有查到內政部94年5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941號函釋,裡面列出15項認定「從事仲介業務」的行為態樣,其中第8點是「收取仲介服務報酬」、第14點是「向稅捐機關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且足以辨識為仲介業務」——這兩項剛好都符合我的情況。但函釋也特別強調,不宜僅憑其中一項就認定違法,必須綜合其他事證(如是否設有店面、對外招攬、廣告等)整體判斷,而我完全沒有店面、沒有廣告、沒有對外招攬,就這麼單次一件事。 我想請教: 依照這份函釋的標準,像我這種單次、偶發性的居間,實務上通常會不會被認定為「經營」仲介業務? 如果照實申報稅務,是否會提高被地政局調查或裁罰的風險? 有沒有需要我特別注意、或可以事先預防的地方?
您以個人身分,偶發性地促成一筆位於屏東縣潮州鎮的土地租賃交易,並從地主處收取居間報酬,同時簽署了勞務報酬單。您計畫將此筆收入誠實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您的主要疑慮是,此單次行為及稅務申報,是否可能被認定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之規定,特別是考量內政部相關函釋所列之認定標準。
依您所述,目前雙方關係正常,沒有任何糾紛。因此,本案應無涉及民事侵權或契約糾紛等責任之情形。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行政法規之管理範疇,並無詐欺、背信或其他刑事不法之情事。因此,應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相關法規條文:
事實涵攝與法律判斷: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關於您單次促成土地租賃交易並收取居間報酬,且將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之行為,依現有資訊判斷,因缺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指「經營」仲介業務之反覆性、持續性及營業特徵,實務上被認定違反該條例第32條而遭受裁罰的風險應屬較低。建議您妥善保留相關證明,並避免未來重複從事類似行為,以降低潛在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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