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延遲取得使用執照之解約權利諮詢

我們在觀音買了預售屋合約寫明114年12月30日前要取得使用執照,但建商到115年8月5日才拿到,中間沒有任何發函通知。我們打算明天寄存證信函依法解約,並在8/30繳款日前凍結付款。建商是一間在其他地方有很多大建案的公司,請問這樣我們的解約權利是不是絕對有保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約定建商應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前取得使用執照。然而,建商遲至民國115年8月5日才取得使用執照,期間並未通知您。您計畫透過寄存證信函依法解除契約,並在8月30日繳款日前停止付款。您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您的解約權利是否絕對有保障。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建商延遲履行契約義務所生之民事責任。

  1. 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之責任
    • 依據您所述,建商未能在契約約定之民國114年12月30日前取得使用執照,遲至民國115年8月5日才取得,此延遲期間已超過7個月。
    • 此情形應屬民法第229條所定之「給付遲延」。
  2. 買方之解約權利
    • 依據民法第25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 更重要的是,針對預售屋買賣,行政院訂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第5點(驗收、點交及使用執照)通常會明定,建商如未於約定日期取得使用執照,且遲延期間達一定月數(通常為三個月),買方得解除契約。
    • 本案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已超過7個月,已遠超過一般定型化契約所定之三個月期限。因此,您應可依據契約條款及前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
    • 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即您已支付之價金,建商應予返還。
  3. 損害賠償
    • 除解除契約外,依民法第233條規定,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債權人(即買方)亦得請求賠償。
    • 若您因建商遲延而有額外支出或損害(例如租屋費用、利息損失等),應可一併向建商請求賠償。

二、刑事責任

依您所述事實,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之行為,尚難直接認定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可能涉及建築法規之行政罰鍰,但此部分與您主張解約權利之民事關係較無直接關聯。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消費者保護法下之特別規定,對於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有強制性規範,其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案應優先適用該事項之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發送存證信函:您計畫發送存證信函依法解約,此為正確且重要的步驟。存證信函應明確載明:
    • 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之事實及期間。
    • 依據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張解除契約。
    • 要求建商返還已支付之所有款項,並說明若有損害賠償之請求。
    • 給予建商合理期限處理。
  2. 凍結付款之時機:在您正式且合法解除契約後,您對建商的付款義務即告終止。因此,在您發出存證信函並確認解除契約生效後,停止後續款項的支付應屬合理。建議確保解約通知已送達建商並生效,再停止付款,以避免自身反被建商主張違約。
  3. 檢視契約內容:請務必再次詳細審閱您與建商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確認其中關於「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遲延責任」及「契約解除」等相關條款,以確保您的主張有最堅實的依據。
  4. 保留證據: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包括買賣契約、付款證明、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之證明(例如查詢建照、使照資訊)、存證信函副本及回執等,以備後續協商或訴訟之需。
  5. 諮詢專業律師:雖然您的解約權利應屬有保障,但考量建商規模較大,且涉及金額不小,建議您在發送存證信函前,或在建商回應後,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您審閱存證信函內容,並評估後續協商或訴訟策略,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肆、結論

關於您預售屋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之情形,因建商已嚴重遲延履行契約義務,您應可依據契約條款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款項及損害賠償。建議您透過存證信函正式行使解約權利,並在確認解約生效後停止後續付款。為確保權益,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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