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觀音買了預售屋合約寫明114年12月30日前要取得使用執照,但建商到115年8月5日才拿到,中間沒有任何發函通知。我們打算明天寄存證信函依法解約,並在8/30繳款日前凍結付款。建商是一間在其他地方有很多大建案的公司,請問這樣我們的解約權利是不是絕對有保障?
您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約定建商應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前取得使用執照。然而,建商遲至民國115年8月5日才取得使用執照,期間並未通知您。您計畫透過寄存證信函依法解除契約,並在8月30日繳款日前停止付款。您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您的解約權利是否絕對有保障。
本案主要涉及建商延遲履行契約義務所生之民事責任。
依您所述事實,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之行為,尚難直接認定涉及刑事責任。
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可能涉及建築法規之行政罰鍰,但此部分與您主張解約權利之民事關係較無直接關聯。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消費者保護法下之特別規定,對於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有強制性規範,其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本案應優先適用該事項之規定。
關於您預售屋建商延遲取得使用執照之情形,因建商已嚴重遲延履行契約義務,您應可依據契約條款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款項及損害賠償。建議您透過存證信函正式行使解約權利,並在確認解約生效後停止後續付款。為確保權益,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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