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請問,新進員工工作考核,主管在ㄧ個稱為工作考核群組公告,考核合格與不合格人員名字,此群組ㄧ直有新進人員加入,與公司多位主管,在群組公告人員名字,考核未達標準,是否違反個資法。謝謝
您所詢問的案件,核心事實為公司主管在一個包含新進人員及多位主管的「工作考核群組」中,直接公告了新進員工的工作考核結果,並點名公布了「考核合格」與「考核未達標準」的人員姓名。您想了解此舉是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本案主管在群組中公告員工姓名及考核結果,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的「利用」行為。依個資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姓名、職業等足以識別個人之資料均屬個人資料;而將這些資料對外揭露,則屬個資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利用」。
公司作為非公務機關,其利用員工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上應在「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若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須符合該條項各款所列之情形,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等。
就本案而言,公司對員工進行工作考核,其「特定目的」應屬「人資管理」或「員工管理」。然而,將「考核未達標準」的員工姓名,公告在一個包含「其他新進人員」及「多位主管」的群組中,此舉是否仍在「人資管理」的特定目的範圍內,或是否符合「為履行契約所必要」之條件,可能存在疑義。
若該公告的對象(特別是其他非直接相關的新進人員)並非基於管理或業務上之必要而知悉該資訊,則此種揭露方式,可能已超出原先蒐集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範圍,且未經當事人同意,亦不符合其他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此時,公司或主管的行為即可能涉及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一旦認定有違反個資法之情事,且因此對該員工造成損害(例如名譽受損、精神壓力等),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該員工應得向公司或主管請求損害賠償。
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意圖營利或意圖損害他人,而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始有刑事責任。本案主管公告考核結果,其目的應屬公司內部管理,較難認定有「意圖營利」或「意圖損害他人」之主觀犯意。因此,本案應較難成立刑事責任。
若公司或主管的行為經主管機關(例如國家發展委員會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個資法之規定,依個資法第4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公司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除個資法外,若該公告行為對員工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亦可能涉及《民法》上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受損害之員工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對於公司或主管方面:
對於受影響員工方面:
主管在工作考核群組中公告新進員工姓名及「考核未達標準」之結果,此舉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若因此對員工造成損害,公司或主管應屬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建議公司應審慎處理員工個人資料,避免不必要之揭露,以符合法令規範並維護員工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6-08-21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