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結書簽署份數及法律效力分析

切結書 立書人(甲方)身份證: 電話: 地址: 立書人(乙方)身份證: 電話: 地址: 緣甲、乙雙方於民國115年7月2日於台東市豐榮路69巷9号,因養貓的方式、意見不合而發生爭吵、吵拉扯衝突!事後乙方將不完整監視器之畫面公開在網路社群媒體、進成甲方在網路上受公審! 經雙方溝通與協商後達成以下! 1.乙方同意甲方對於事發當下造成雙方之身、心傷害,誠擊的道歉!原諒雙方! 2.乙方同意撒除貼文,並不再繼續發佈有關雙方有相關之貼文。 3. 本案糾紛至此已完全圓滿解決,雙方互不追突其他民事賠償責任,亦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 4.本切結書一式两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書人(甲示)簽名/蓋章: 立書人(乙方)簽名/蓋章: 中華尼國 年 月 日 請問律師我是甲方,如若乙方也有切決書,針對此案件可以簽兩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甲方(提問人)與乙方於民國115年7月2日因養貓方式及意見不合,於台東市豐榮路69巷9號發生爭吵及拉扯衝突。事後,乙方將不完整之監視器畫面公開於網路社群媒體,導致甲方在網路上遭受公審。經雙方協商後,擬定一份切結書,內容包括乙方誠摯道歉、雙方互諒、乙方撤除貼文並不再發佈相關內容,以及雙方互不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並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甲方詢問,若乙方亦持有切結書,是否可以簽署兩份。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依據您所述,雙方因爭吵拉扯可能涉及身體權、健康權之侵害,而乙方將不完整監視器畫面公開於網路社群媒體,導致甲方受公審,則可能涉及名譽權或隱私權之侵害。這些行為若經認定,應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侵權行為,受損害之一方應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2. 和解契約:您所提及的「切結書」在本質上應屬民法上的「和解契約」。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本案切結書內容載明「本案糾紛至此已完全圓滿解決,雙方互不追突其他民事賠償責任,亦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應屬雙方透過和解方式,就前述可能存在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進行終結。
  3. 切結書份數:關於您詢問切結書是否可以簽署兩份,並由甲、乙方各執一份,此為完全合法且常見之做法。民法對於契約書的份數並無強制規定,但為確保雙方權益,通常會製作與當事人人數相同之份數,由各方簽名或蓋章後各自收執一份正本,以作為契約成立及內容之證明。切結書中亦載明「本切結書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為憑」,此約定應屬妥適。

二、刑事責任

  1. 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 傷害罪:雙方因「吵拉扯衝突」,若有造成對方身體或健康之傷害,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此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 妨害名譽罪:乙方將「不完整監視器之畫面公開在網路社群媒體、進成甲方在網路上受公審」,若其內容足以貶損甲方之社會評價,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之誹謗罪。此二罪亦屬「告訴乃論」之罪。
  2. 刑事告訴權之拋棄:切結書中載明「亦拋棄其餘...刑事告訴權」,對於前述傷害罪、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等「告訴乃論」之罪,一旦簽署此切結書並拋棄告訴權,原則上即不得再對該事件提起刑事告訴。此拋棄行為應屬有效。

三、行政責任

依據您所提供的資訊,本案主要涉及雙方間之民事糾紛與潛在刑事責任,應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依據您所提供的資訊,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簽署份數:關於您詢問是否可以簽署兩份切結書,並由甲、乙方各執一份,此為正確且建議的做法。這樣可以確保雙方都持有具法律效力的正本,以資證明。
  2. 確認和解內容:請您務必仔細審閱切結書的每一項條款,特別是關於「不完整監視器之畫面」的描述。雖然切結書已載明「本案糾紛至此已完全圓滿解決」,但若您對於該畫面的「不完整性」有疑慮,或認為乙方有刻意誤導之嫌,且該畫面對您的名譽造成重大且不實的損害,應在簽署前與乙方充分溝通釐清。一旦簽署,原則上即代表您接受此和解內容,並拋棄相關權利。
  3. 權利拋棄之效力:切結書中載明拋棄民事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這意味著一旦您簽署,未來就此事件,您將無法再向乙方請求民事賠償或提起刑事告訴(針對告訴乃論之罪)。請您務必確認這份切結書的內容,確實能讓您接受並認為已充分解決所有爭議。
  4. 確保自願性:簽署切結書應出於雙方自由意願,無受脅迫、詐欺或重大誤解之情形,以確保其法律效力。

肆、結論

關於您詢問切結書簽署份數的問題,簽署兩份並由甲、乙方各執一份是完全合法且妥適的做法。然而,此份切結書內容涉及拋棄您就本次糾紛的民事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一旦簽署,原則上將具有法律拘束力,您將無法再就此事件向乙方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因此,建議您在簽署前務必仔細審閱所有條款,確保您完全理解並接受其法律效果,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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