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件簽署多份切結書之效力

切結書 立書人(甲方)身份證: 電話: 地址: 立書人(乙方)身份證: 電話: 地址: 緣甲、乙雙方於民國115年7月2日於台東市豐榮路69巷9号,因養貓的方式、意見不合而發生爭吵、吵拉扯衝突!事後乙方將不完整監視器之畫面公開在網路社群媒體、進成甲方在網路上受公審! 經雙方溝通與協商後達成以下! 1.乙方同意甲方對於事發當下造成雙方之身、心傷害,誠擊的道歉!原諒雙方! 2.乙方同意撒除貼文,並不再繼續發佈有關雙方有相關之貼文。 3. 本案糾紛至此已完全圓滿解決,雙方互不追突其他民事賠償責任,亦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 4.本切結書一式两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書人(甲示)簽名/蓋章: 立書人(乙方)簽名/蓋章: 中華尼國 年 月 日 請問律師如若乙方有另外自備一份切決書,可以同一案件簽兩分甲、乙方不同的切決書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緣於甲、乙雙方因養貓方式及意見不合而發生爭吵及肢體拉扯衝突。事後乙方將不完整之監視器畫面公開於網路社群媒體,導致甲方在網路上受到公審。經雙方協商後,簽署了一份切結書,內容包含乙方道歉、撤除相關貼文,以及雙方互不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並拋棄刑事告訴權。然而,問題核心在於,若乙方另外自備一份內容不同的切結書,甲、乙雙方是否可以就同一案件簽署兩份內容相異的切結書,以及其法律效力為何。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切結書本質上應屬一種契約,其成立與效力應依《民法》關於契約之規定。契約的成立,原則上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民法》第153條)。

  1. 關於切結書的效力:甲、乙雙方所簽署的第一份切結書,若內容明確且經雙方合意,應屬有效。其中約定「互不追究其他民事賠償責任,亦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應屬民事和解契約性質,對於雙方所約定的範圍,應具有拘束力。
  2. 關於簽署多份切結書:若乙方另外自備一份切結書,且內容與第一份不同,則需要判斷這第二份切結書是否也經過甲方的同意並簽署。
    • 若甲方未同意或未簽署第二份切結書:則該第二份切結書對於甲方應不生拘束力,甲方仍可依據第一份切結書的內容主張權利。
    • 若甲方亦同意並簽署了第二份切結書:此時,兩份切結書的效力判斷將較為複雜。
      • 內容可並存:如果兩份切結書的內容可以並存且不衝突,則兩份切結書應皆屬有效。
      • 內容衝突:如果兩份切結書的內容有所衝突,例如第一份約定拋棄所有民事請求權,第二份卻又新增了某些賠償約定,此時應探究雙方簽署第二份切結書時的真實意思。原則上,後簽署的契約若有取代或變更前契約的意圖,則應以最新合意為準。然而,若雙方對於兩份切結書的關係(例如是取代、補充或廢止)未有明確約定,可能導致契約內容不明確,甚至部分約定可能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難以認定其效力,進而產生法律爭議。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中,甲、乙雙方因爭吵拉扯衝突,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傷害罪(《刑法》第277條)。此外,乙方將不完整監視器畫面公開於網路社群媒體,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或誹謗罪(《刑法》第310條)。這些罪名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1. 告訴權的拋棄:切結書中約定「拋棄其餘刑事告訴權」,若雙方合意,原則上應屬有效。一旦告訴權被合法拋棄,被害人即不得再對該事件提起刑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2. 多份切結書對告訴權的影響:若有兩份內容衝突的切結書,對於告訴權是否有效拋棄,應以雙方最終且明確的合意為準。如果第二份切結書的內容推翻了第一份關於拋棄告訴權的約定,且雙方均同意,則可能導致告訴權恢復。但若甲方並未同意第二份切結書的內容,則第二份切結書對於甲方拋棄告訴權的約定應不生拘束力,甲方仍可能保有告訴權。

三、行政責任

本案所涉爭議,主要為民事契約及刑事責任範疇,目前應不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之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第二份切結書的合意性:首先應確認甲方是否也同意並簽署了乙方所自備的第二份切結書。若甲方未簽署,則該份切結書對甲方應不具法律拘束力。
  2. 明確約定兩份切結書的關係:若雙方確實有意簽署第二份切結書,強烈建議在第二份切結書中明確載明其與第一份切結書的關係,例如是「取代」、「補充」或「廢止」第一份切結書的特定條款或全部內容。如此可避免日後因內容衝突而產生爭議。
  3. 探究雙方真實意思:若兩份切結書已簽署且內容衝突,應盡力探究雙方簽署時的真實意思。若無法釐清,可能需要透過協商、調解甚至訴訟程序來解決爭議。
  4. 法律風險評估:若兩份切結書的內容對於民事賠償或刑事告訴權的拋棄有不同約定,可能導致相關權利義務不明確,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評估潛在的法律風險。

肆、結論

關於同一案件簽署兩份內容不同的切結書,其效力判斷關鍵在於雙方當事人對於每一份切結書是否有「意思表示合致」。若甲方未同意並簽署乙方所自備的第二份切結書,則該份切結書對甲方應不生拘束力。若雙方皆同意並簽署了兩份切結書,且內容有所衝突,則可能導致契約內容不明確,進而產生民事或刑事上的爭議。建議雙方應明確釐清兩份切結書的關係,以避免日後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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