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結書 立書人(甲方)身份證: 電話: 地址: 立書人(乙方)身份證: 電話: 地址: 緣甲、乙雙方於民國115年7月2日於台東市豐榮路69巷9号,因養貓的方式、意見不合而發生爭吵、吵拉扯衝突!事後乙方將不完整監視器之畫面公開在網路社群媒體、進成甲方在網路上受公審! 經雙方溝通與協商後達成以下! 1.乙方同意甲方對於事發當下造成雙方之身、心傷害,誠擊的道歉!原諒雙方! 2.乙方同意撒除貼文,並不再繼續發佈有關雙方有相關之貼文。 3. 本案糾紛至此已完全圓滿解決,雙方互不追突其他民事賠償責任,亦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 4.本切結書一式两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書人(甲示)簽名/蓋章: 立書人(乙方)簽名/蓋章: 中華尼國 年 月 日 請問律師如若乙方有另外自備一份切決書,可以同一案件簽兩分甲、乙方不同的切決書嗎?
本案緣於甲、乙雙方因養貓方式及意見不合而發生爭吵及肢體拉扯衝突。事後乙方將不完整之監視器畫面公開於網路社群媒體,導致甲方在網路上受到公審。經雙方協商後,簽署了一份切結書,內容包含乙方道歉、撤除相關貼文,以及雙方互不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並拋棄刑事告訴權。然而,問題核心在於,若乙方另外自備一份內容不同的切結書,甲、乙雙方是否可以就同一案件簽署兩份內容相異的切結書,以及其法律效力為何。
切結書本質上應屬一種契約,其成立與效力應依《民法》關於契約之規定。契約的成立,原則上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民法》第153條)。
本案中,甲、乙雙方因爭吵拉扯衝突,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傷害罪(《刑法》第277條)。此外,乙方將不完整監視器畫面公開於網路社群媒體,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或誹謗罪(《刑法》第310條)。這些罪名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本案所涉爭議,主要為民事契約及刑事責任範疇,目前應不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之責任。
關於同一案件簽署兩份內容不同的切結書,其效力判斷關鍵在於雙方當事人對於每一份切結書是否有「意思表示合致」。若甲方未同意並簽署乙方所自備的第二份切結書,則該份切結書對甲方應不生拘束力。若雙方皆同意並簽署了兩份切結書,且內容有所衝突,則可能導致契約內容不明確,進而產生民事或刑事上的爭議。建議雙方應明確釐清兩份切結書的關係,以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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