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拾垃圾桶發票是否構成侵占罪?

撿垃圾桶發票算侵占?自己日前在繳費機旁的垃圾桶中撿了一張發票,不料卻被提告侵占,為了這張發票還要跑警察局作筆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日前在繳費機旁的垃圾桶中撿拾了一張發票,不料卻因此被提告侵占,並需前往警察局製作筆錄,對此感到困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刑事責任,就您撿拾發票的行為,通常應不致產生顯著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該發票具有特殊且可量化的財產價值,且原所有人能證明其因您的行為而受有損害。然而,一般發票通常不具此類價值。

二、刑事責任

依據您所述,您被提告「侵占」。在台灣,侵占罪主要規範於《刑法》中,常見的條文有:

  •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適用於行為人已持有他人之物,卻意圖不法據為己有的情況。
  •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等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此條文適用於侵占他人遺失、漂流或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的行為。

事實涵攝與法律判斷:

  1. 關鍵在於「物之性質」:本案的關鍵在於您所撿拾的發票,在被丟入垃圾桶後,其法律性質應屬「廢棄物」或「遺失物」。
  2. 廢棄物之判斷:一般而言,物品被丟棄於垃圾桶中,通常會被視為原所有人已拋棄其所有權,使其成為「廢棄物」。一旦物品被合法拋棄,即不再屬於「他人之物」或「遺失物」。
  3. 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無論是普通侵占罪或侵占遺失物罪,其構成要件均要求行為人侵占的是「他人之物」或「遺失物、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且行為人須有「不法所有意圖」。
  4. 本案分析
    • 若該發票是經原所有人主動丟棄於垃圾桶,則應屬已拋棄所有權的「廢棄物」。此時,發票已不屬於「他人之物」,您撿拾的行為即不符合侵占罪中「侵占他人之物」的構成要件。
    • 即使原所有人並非有意拋棄,而是不慎將發票丟入垃圾桶,但從一般社會經驗來看,將物品丟入垃圾桶的行為,通常會被合理推斷為有拋棄之意。因此,該發票應不屬於《刑法》第337條所稱之「遺失物」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因為「遺失物」通常是指非出於本人意願而脫離持有之物,而垃圾桶中的物品則帶有較強的拋棄意涵。
    • 基於上述理由,您撿拾垃圾桶內發票的行為,應難以被認定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也應不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三、行政責任

就您撿拾垃圾桶發票的行為,應不致產生行政罰鍰或其他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配合警方調查:您應配合警方製作筆錄,並清楚、誠實地陳述事發經過。在筆錄中,您可以明確說明您是在垃圾桶中撿拾發票,當時合理認為該發票為已遭拋棄之廢棄物,並無意圖不法占有他人財物之犯意。
  2. 強調無不法意圖:向警方說明您撿拾發票時,是基於一般人對於垃圾桶內物品為廢棄物的認知,並無任何竊取或侵占他人財物的惡意。
  3. 諮詢專業律師:若您對筆錄內容有疑慮,或認為案情複雜,建議您在製作筆錄前或過程中,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您的權益受到保障。

肆、結論

關於您撿拾垃圾桶發票而遭提告侵占一事,考量物品被丟棄於垃圾桶通常應被視為已拋棄所有權之廢棄物,您的行為應不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建議您在配合警方調查時,清楚說明您當時的認知與無不法所有意圖,並可考慮諮詢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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