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日前在繳費機旁的垃圾桶中撿拾了一張發票,不料卻因此被提告侵占,並需前往警察局製作筆錄,對此感到困惑。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刑事責任,就您撿拾發票的行為,通常應不致產生顯著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該發票具有特殊且可量化的財產價值,且原所有人能證明其因您的行為而受有損害。然而,一般發票通常不具此類價值。
依據您所述,您被提告「侵占」。在台灣,侵占罪主要規範於《刑法》中,常見的條文有:
事實涵攝與法律判斷:
就您撿拾垃圾桶發票的行為,應不致產生行政罰鍰或其他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撿拾垃圾桶發票而遭提告侵占一事,考量物品被丟棄於垃圾桶通常應被視為已拋棄所有權之廢棄物,您的行為應不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建議您在配合警方調查時,清楚說明您當時的認知與無不法所有意圖,並可考慮諮詢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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