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對方是前男女朋友同居關係 但因為有些事情導致我動手打了她 一審判決也下來了 對方一直私訊我跟我身邊的朋友說要找我談和解的事 處處說如果我不會和解會有刑責跟罰金的問題 又說有到我家去找我家人 我跟家人確認過沒有這回事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
您與前女友因故發生肢體衝突,並已於一審判決中被認定有動手傷害對方之行為。目前前女友持續透過私訊聯繫您及您的朋友,表示希望談和解,並提及若不和解將有刑責與罰金問題。此外,前女友曾聲稱已前往您家中拜訪家人,但經您與家人確認後並無此事。您詢問應如何處理此情況。
您動手傷害前女友的行為,除了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外,亦應屬民事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女友因此受傷,應可向您請求相關損害賠償,例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若有)以及精神慰撫金等。和解即是雙方透過協商,就這些民事損害賠償達成共識,以解決紛爭的方式。
目前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較無直接的行政責任問題。
如前所述,前女友的行為若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要件,您可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警方介入調查,並可能進一步聲請保護令,以禁止對方繼續騷擾。
關於和解事宜:
關於前女友的訊息與行為:
您因肢體衝突行為,應屬已成立刑事傷害罪,並可能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女友目前要求和解,建議您應透過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和解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並進行協商,以妥善處理民事賠償事宜。同時,前女友若以不當方式(如反覆騷擾、不實指控、過度威脅)施壓和解,其行為可能涉及恐嚇取財、強制罪或跟蹤騷擾行為。建議您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並在必要時向警方報案或聲請保護令,以保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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