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任職特氣工作剛滿四年,主要負責是(一廠)六氟化硫(SF6);因隔壁同公司不同廠(二廠)要成立三氯化硼部門,由於此部門之前是負責C4F8,所以更換過程因有空窗期,所以在去年底2025年,輪調二廠認定是閒置的2名人力來我廠(一廠)支援SF6! 近日我一廠的廠長,來諮詢我(年資四年),但另一位在SF6的資深同事(此位年資超過10年)卻是隔天是用告知指示公司用"輪調"的方式將我們兩位調動至二廠協助負責BCL3!! 初步經我知會一廠的副理(廠長下第一位管理職)去確認,是否能有與公司的人資經理有討論機會,經確認是以下 1.目前尚未確定,所以人資經理說是沒有約談的意義 2.若我們有想討論薪水或職位,可以提出 3.若屆時確定但與人資經理討論未果,你們要離職就離職 4.我提出上述內容我要去勞工局諮詢,副理表示沒問題 目前我有去諮詢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及免費法律諮詢 可以以勞動契約第十條之一第三項去質疑,畢竟負責的特氣 是不同以及屬性層級也不同,再者針對第五項法條,我可以提出將從「低風險的惰性氣體」調動到「高風險的劇毒/腐蝕性氣體」,若即使職稱不變、薪水沒扣,但在「職業安全風險」與「勞動條件的潛在危害」上,已經構成了顯著的「不利變更」。 請問我這樣的引述依據,是否站得住腳?
您任職於公司特氣工作已四年,主要負責六氟化硫(SF6)氣體。近期因公司內部組織調整,您與另一位資深同事被廠長告知將「輪調」至隔壁二廠,負責三氯化硼(BCl3)部門。此調動係因二廠成立新部門,並將原閒置人力調至您的一廠支援後,再將您與資深同事調至二廠。您對此調動提出疑慮,認為SF6與BCl3屬性及風險層級不同,且BCl3為高風險劇毒/腐蝕性氣體,即使薪資職稱不變,亦構成職業安全風險與勞動條件的潛在危害。經向公司副理詢問,人資經理表示目前尚未確定,若有薪資職位討論可提出,但若屆時確定且討論未果,則可自行離職。您已向勞工局及免費法律諮詢,並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2項及第5項(應為第2款及第5款)主張調動構成「不利變更」。
本案主要涉及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進行職務調動的合法性。該條文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依您所述,您主要主張此調動涉及「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第2款)以及未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第5款)。
事實涵攝:
若雇主的調動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勞工有權拒絕調動。若雇主執意調動,勞工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本案單純的職務調動行為,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然而,若調動至高風險工作後,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規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教育訓練,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且雇主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相關負責人可能涉及《刑法》上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等刑事責任。目前您所述情況,尚未達到此階段。
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進行不合法的職務調動,經勞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訴或檢舉後,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可能會介入調查。若查證屬實,雇主可能被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以行政罰鍰,並限期改善。
《職業安全衛生法》在本案中扮演重要角色。若新職務涉及高風險氣體,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子法規定,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危害告知、教育訓練、健康檢查等。若雇主未履行這些義務,不僅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2款所稱的「不利變更」,也可能直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而面臨行政罰鍰。
關於您所提出的職務調動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您主張從「低風險惰性氣體」調動至「高風險劇毒/腐蝕性氣體」已構成「勞動條件不利變更」的依據,應屬站得住腳。公司若未充分考量您的職業安全風險與生活利益,且未提供合理配套,其調動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正式溝通及勞工局調解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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