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寫真退款爭議:契約條款與費用合理性分析

於114/3月婚紗展簽約寫真拍攝,當初全額支付16000 因近期新聞爭議,名譽不受信任要求退款 對方要求扣20%訂金3200跟刷卡手續費3.5%是560 認為這是否不合理,因為法條有規定,展覽的只能收取2成費用,他卻收我全款,以及信用卡手續費不能轉嫁消費者 對方後來卻以合約有寫不能退款來說不給退,這是否也不可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民國114年3月在婚紗展簽訂寫真拍攝契約,並已全額支付新臺幣16,000元。因近期業者出現負面新聞,您對其信譽產生疑慮,故要求解除契約並退款。然而,業者要求扣除20%訂金(新臺幣3,200元)及3.5%刷卡手續費(新臺幣560元),並主張合約載明「不能退款」。您認為此扣款不合理,且信用卡手續費不應轉嫁消費者。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消費者與業者之間的契約關係,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並參考「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 關於「不能退款」條款之效力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如有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約定,應屬無效。此外,「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明確規定,不得約定消費者不得解除契約或拋棄解除契約之權利;第六點亦規定,不得約定消費者解除契約時,業者得沒收全部費用。
    • 本案業者主張合約載明「不能退款」,此一條款應屬違反前述消費者保護法規,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條款。消費者原則上仍有權利解除契約,但需依約或依法律規定負擔相關費用。
  2. 關於解除契約之費用負擔(20%扣款)

    • 「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九點規定,契約應記載解除或終止之條件、程序及費用計算方式。若消費者解除契約,業者得收取之費用,應依已提供服務之比例及所生之費用計算。
    • 若本案在您要求退款時,業者尚未提供任何實質服務(例如:尚未進行拍攝、造型溝通、場地安排等),則業者僅得收取合理的行政處理費用或違約金。業者要求扣除20%(新臺幣3,200元)作為「訂金」或「違約金」,此金額是否合理,需視個案情況判斷。一般而言,若無任何服務提供,此比例可能會被認為偏高,有違《消費者保護法》所保障之公平原則。您所提及「展覽的只能收取2成費用」之說法,可能是指在某些特定服務契約中,若消費者於一定期限內解除契約且未獲服務,業者得收取之最高違約金比例,但仍需視具體法規或行政命令而定。
  3. 關於信用卡手續費轉嫁之合法性(3.5%扣款)

    • 信用卡手續費是業者與發卡銀行之間的契約約定,屬於業者經營成本的一部分。依據信用卡國際組織(如Visa、MasterCard等)與特約商店之契約,通常禁止特約商店將刷卡手續費轉嫁予消費者。若業者將此費用轉嫁給消費者,可能違反其與發卡銀行之契約,亦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不公平交易行為或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
    • 因此,業者要求扣除3.5%刷卡手續費,此舉應屬不合理,且可能不具法律依據。

二、刑事責任

本案目前僅涉及契約糾紛與費用爭議,尚無證據顯示業者有詐欺或其他刑事犯罪意圖,故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業者之契約條款或收費方式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或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如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命其限期改善,甚至處以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再次與業者溝通協商:您可以向業者明確指出其「不能退款」條款及轉嫁信用卡手續費之行為,可能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要求業者依循法規退還款項。對於20%的扣款,若無任何服務提供,亦可主張其不合理性,要求降低或全額退還。
  2. 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若與業者協商無果,建議您可向各地方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或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消費者保護官將會介入協調,協助您與業者進行調解。
  3. 考慮提起消費爭議調解或訴訟:若經消保官協調仍無法達成共識,您可以進一步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業者返還不當得利或履行契約義務。

肆、結論

關於您婚紗寫真退款爭議,業者主張「不能退款」之條款,應屬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定,可能為無效。業者要求扣除20%之費用,若無任何服務提供,其合理性可能有疑義。至於轉嫁信用卡手續費之行為,則可能違反信用卡組織規範及《消費者保護法》之公平原則。建議您可先與業者溝通,若無共識,應向消費者保護機關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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