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押金扣款爭議與法律責任諮詢

您好,想諮詢租屋押金遭房東扣除15,000元的問題,以及房東的行為是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事情經過】 看房時,我有明確告知房東目前飼養一隻「籠養倉鼠」,並表示未來可能會接家中的貓一起住。房東當時表示可以另外簽訂「寵物條款」,因此我是在確認寵物問題可以透過另外簽約處理的情況下,才決定承租。 簽約當天,房東在一般租賃契約中特別自行增加一條,大意為: 「若未有寵物條款,退租後發現飼養寵物,需追回租約期間管理費(原租金已包含管理費)。」 看到這條時,我當場詢問房東:「那寵物條款呢?」 房東表示忘記帶,請我先簽一般租賃契約,之後再補寵物條款,因此我先完成簽約。 約半年後,因為我考慮接家中的貓過來,我主動傳寵物條款給房東,希望完成當初提過的寵物條款。 但房東此時打電話拒絕,並表示:「當初說要讓你們簽,不代表要讓你們養。」(此處指貓) 談到原本就有飼養的倉鼠時,房東則表示對倉鼠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此我一直理解為房東知道且默許籠養倉鼠,只是不允許後續養貓。 一年租約期滿退租時,房東請代理人前來點交,卻突然依照前述「沒有寵物條款」的約定,主張房東「不知道我們有養倉鼠,屬於偷養」,因此要求追回12個月共18,000元的管理費。 我當場提供先前討論寵物條款的對話紀錄給代理人看,代理人也協助與房東溝通,但最後房東只願意將金額降為15,000元,並直接從我的押金中扣除15,000元及水電費後,退還剩餘押金。 我並沒有簽署任何「同意扣款15,000元」、「雙方結清」、「和解」或「互不追究」的文件,只有在原租賃契約上簽名。 【目前爭議】 我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 房東在承租前就已經知道我有籠養倉鼠,也曾表示可以另外補簽寵物條款;簽約當天是房東自己表示忘記攜帶寵物條款,要求我先簽一般租約、之後再補。 租約期間房東也曾表示對倉鼠「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退租時卻改稱「不知道有養倉鼠、屬於偷養」,並利用當初沒有完成寵物條款這件事,直接扣除15,000元押金。 因此想請教: 即使租賃契約白紙黑字有「未有寵物條款,飼養寵物須追回管理費」的約定,在上述締約經過下,房東是否仍有權依此條款扣除15,000元? 房東事前已知道有倉鼠,且租期中曾表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是否可能構成同意、默示同意,或影響該條款的適用? 房東自行承諾之後補寵物條款,最後沒有補,退租時再以「沒有寵物條款」為理由扣款,法律上是否有誠信原則、權利濫用或其他可以主張的問題? 所謂「追回原本包含於租金中的管理費」,法律性質是否可能屬於違約金?若是,是否可以主張無須支付或金額過高而酌減? 房東明知有飼養倉鼠,最後卻以「不知道、偷養」為由取得15,000元,整體行為是否可能涉及詐欺、背信或其他刑事責任?若不成立,主要欠缺哪項構成要件? 目前15,000元已經遭房東直接從押金扣除。若希望取回,以目前情況最建議採取存證信函、調解、支付命令或小額訴訟中的哪一種方式? 我目前有保留租賃契約、討論寵物條款的對話紀錄、退租相關紀錄及押金退款紀錄,可提供佐證。 謝謝您的協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並在看房時告知有飼養籠養倉鼠,房東當時表示可另簽「寵物條款」。簽約當天,房東在契約中自行增訂「若未有寵物條款,退租後發現飼養寵物,需追回租約期間管理費」之條款,並表示忘記攜帶寵物條款,承諾之後補簽。租賃期間,您曾主動詢問簽訂寵物條款事宜,房東拒絕養貓,但對倉鼠表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租約期滿退租時,房東卻以「不知道有養倉鼠,屬於偷養」為由,依約定扣除您押金中15,000元管理費。您認為房東事前知情且曾默許,其扣款行為不合理,並質疑房東行為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租賃契約中「未有寵物條款,飼養寵物須追回管理費」之約定,在您與房東的締約經過及後續溝通下,其適用性及房東扣款行為之合法性。

  1. 契約解釋與誠信原則

    • 依據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本案中,您於看房時已明確告知有飼養倉鼠,房東亦表示可另簽寵物條款。簽約時,房東自行增訂條款,卻又承諾後補寵物條款,並於租賃期間對倉鼠表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些事實應屬雙方就寵物飼養問題的合意或默示同意。房東嗣後卻以「不知道有養倉鼠、屬於偷養」為由扣款,此舉可能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亦有權利濫用之嫌。
    • 契約條款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並兼顧交易習慣。在房東已知情且承諾補簽寵物條款,卻未履行其承諾的情況下,再援引該條款對您不利,應屬違反締約時之真意及誠信原則。
  2. 違約金性質與酌減

    • 房東所稱「追回租約期間管理費」之約定,其性質應屬民法第250條所定之違約金。若該違約金約定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考量您飼養的是籠養倉鼠,且房東事前知情並曾默許,若倉鼠並未造成房屋實質損害,則追回12個月管理費(18,000元)並扣除15,000元,其金額應屬過高,您應可主張酌減或無須支付。
  3. 押金扣抵之爭議

    • 押金之目的在於擔保租賃債務之履行(如租金、損害賠償等)。房東在未經您同意且扣款事由具高度爭議的情況下,逕自從押金中扣除款項,其合法性應屬有疑義。由於您並未簽署任何同意扣款或結清之文件,您應可主張房東無權扣除該筆款項。

二、刑事責任

  1. 詐欺罪

    •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成立,需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財產損害。本案中,房東雖可能以「不知道有養倉鼠」之不實說詞主張扣款,但您並未因此陷於錯誤而自願交付財物,而是房東單方從押金中扣除。您對房東的主張是知情且有爭議的。因此,房東的行為應屬民事糾紛,較難構成詐欺罪。
  2. 背信罪

    •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成立,需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房東收取押金雖有保管性質,但其主要目的為擔保租賃債務,並非為您處理事務。房東扣款行為應屬其行使租賃契約上權利之範疇,縱使該權利行使不當,亦應屬民事契約爭議,較難構成背信罪。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發送存證信函:建議您可先向房東發送存證信函,明確主張房東扣款無理由,要求返還15,000元。信函中應詳細說明您已告知飼養倉鼠、房東承諾補簽寵物條款、以及房東曾表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等事實,並引用誠信原則及違約金酌減等法律主張。此舉可作為日後訴訟之重要證據。

  2. 聲請調解:若存證信函無效,建議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程序較為簡便,且有公正第三方協助溝通,有助於雙方達成和解,避免訴訟。

  3. 提起小額訴訟:若調解不成立,由於爭議金額為15,000元,符合民事訴訟法中小額訴訟程序之規定(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小額訴訟程序相對快速且費用較低,您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房東返還不當扣除之押金。您所保留的租賃契約、討論寵物條款的對話紀錄、退租相關紀錄及押金退款紀錄,將是重要的佐證資料。

肆、結論

關於您租屋押金遭房東扣除15,000元之爭議,房東的扣款行為應屬欠缺法律依據,可能涉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不當行使違約金請求權。房東的行為較難成立詐欺或背信等刑事責任。建議您可循序漸進,先以存證信函主張權利,若無效則聲請調解,最終可考慮提起小額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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