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上週三(8/26)晚上在健身房被推銷教練課程,當時沒有特別留意健身房的教練施行徒手調整身體與健身環境的合法性便簽訂了合約 後經家人提醒驚覺應考量這些因素,且對方是使用融資公司平台做分期的付款方式,查詢網路上資訊,有警訊切勿以信貸方式購買課程,故想解除合約 請問目前尚未使用課程也尚未付任何款項,請問依消費者保護法能夠順利要求業者解除合約嗎?
您於上週三(8/26)在健身房簽訂了教練課程合約,並透過融資公司平台辦理分期付款。目前您尚未開始使用任何課程,也尚未支付任何款項。您因考量健身房教練施行徒手調整身體與健身環境的合法性,以及融資分期付款的風險,希望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解除此份合約。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健身房業者之間的消費服務契約關係,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子法規,特別是「健身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契約解除權之行使: 依據「健身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於契約生效後,因非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解除契約者,業者應按下列方式退還費用:一、於開始使用服務前解除契約者,業者應將已收取之全部費用退還。」
本案中,您明確表示「尚未未使用課程也尚未付任何款項」,此應屬「於開始使用服務前解除契約」之情形。因此,您應得依據前述規定,向健身房業者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已收取之全部費用。即便業者已收取費用,亦應全額退還。
補充說明:雖然同條第2項規定,若消費者於開始使用服務前解除契約,業者得收取手續費,但該手續費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十。然而,由於您尚未支付任何款項,業者應無從收取此筆手續費。
分期付款契約之處理: 您提及是透過融資公司平台做分期付款。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其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且「健身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條亦規定:「消費者以現金以外方式支付費用者,其分期付款之約定,應與本契約併同終止。」
因此,當您成功解除與健身房業者的教練課程契約後,與融資公司之間的分期付款契約亦應隨之終止。您應得向融資公司主張,因主契約(教練課程契約)已解除,故分期付款契約亦應一併終止,且因您尚未付款,應無須支付任何款項。
七日猶豫期: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定之七日猶豫期(無條件解除權),主要適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等非實體店面交易。由於您是在健身房現場簽訂合約,本條規定原則上可能較難直接適用。然而,如前所述,您仍可依據「健身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條主張解除契約。
依您所述,本案情節尚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若健身房業者有詐欺、背信或其他不法行為,則可能另涉刑事責任,但目前資訊尚不足以判斷。
若健身房業者在經營上,例如教練資格、場地安全、消防安檢等方面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可能涉及主管機關(如地方政府體育局、建管處、消防局等)的行政裁罰。這些行政違規雖不直接影響您解除契約的權利,但可作為您向主管機關申訴時的佐證資料。
無。
關於您在健身房簽訂教練課程合約後欲解除之問題,由於您尚未開始使用課程且尚未支付任何款項,依據「健身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您應得主張解除契約,並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同時,與融資公司之分期付款契約亦應隨之終止。建議您儘速以書面方式通知健身房業者及融資公司,並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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