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情境說明【諮詢問題】請教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之違法認定疑慮。【背景說明】交易概況:今年度(2026年)我以個人身分,促成了一筆房屋/土地租賃交易——從事儲能開發,找地主合作一筆位於屏東縣潮州鎮的土地,雙方最終順利簽約成交,有先跟他簽委任約,但後續過太久就營業項目取消掉。頻率與性質:這是我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進行此類不動產居間介紹,本案係因案件本身複雜、協商期拉得較長才於今年底定。這純屬偶發性幫忙,並非我的職業,亦非常態性、反覆實施之工作。金流與憑證:事後地主支付我一筆居間報酬,並要求我簽署「勞務報酬單」作為付款憑證。該報酬單上完整留有我的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目前雙方關係正常,無任何糾紛,亦無遭到任何人檢舉。歷史往來背景:幾年前,我曾透過我父親的公司與該地主簽署委任合約並涉及租借牌照事宜。然而,該段關係因時間過久已正式結束,我父親的公司隨後也已辦理營業項目變更,正式將「仲介業」之營業項目收掉(註銷)。本次土地租賃案件,純粹是地主以個人名義轉託給我個人處理,雙方皆以純個人身分完成居間與報酬交付。稅務與申報現況(重要補充):地主已明確表示,他必定會將這筆居間報酬以「土地仲介費」的名目向國稅局進行列報,用以抵扣他個人的土地租賃所得。而我個人亦打算配合誠實申報,將這筆收入併入今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所得」進行申報。【核心疑慮】我擔心在地主端堅持以「仲介費」名目申報費用以達到減稅目的的情況下,國稅局與地方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地政處)進行稅務勾稽與實質審查時,此行為會不會被認定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
您以個人身分,偶發性地促成一筆位於屏東縣潮州鎮的土地租賃交易,並因此收取一筆居間報酬。該報酬已簽署勞務報酬單,且地主將以「土地仲介費」名義列報,您亦計畫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您曾透過父親公司與地主有過往來,但該公司已註銷仲介營業項目,本次交易純屬您個人與地主間的往來。您主要擔心此行為是否會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之規定。
本案中,您與地主間已完成居間服務並支付報酬,雙方目前並無任何糾紛。原則上,居間契約屬於民事契約,即使行為人未具備特定執業資格,該契約本身在雙方合意且已履行服務的情況下,通常仍應屬有效。然而,若主管機關認定您的行為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依該條例第 32 條規定追繳報酬,則該筆報酬恐有被政府追回之風險,此為行政裁罰的附帶效果,而非您與地主間的民事爭議。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之規定,對於「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者」,僅處以罰鍰及追繳報酬,並未訂有刑事責任(例如:有期徒刑、拘役等)。因此,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核心疑慮在於是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因此所受之報酬,應予追繳。」
本案主要涉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行政責任。在稅務方面,您將報酬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並誠實納稅,此舉應屬符合稅法規定。國稅局主要關注所得的真實性與稅款的繳納,若其在查核地主申報的「仲介費」時,發現您並非合法經紀業,則國稅局可能會將此資訊轉知主管機關(地政處)進行查處,但國稅局本身並非《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
關於您以個人身分偶發性促成土地租賃並收取報酬之行為,恐有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之風險,可能涉及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並追繳所收報酬。然而,由於您係第一次且為偶發性行為,並非以經營仲介業務為常業,此點應屬您有利之抗辯。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建議您應妥善準備相關說明資料,以應對主管機關可能之查核。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6-08-31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