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居間介紹土地租賃之適法性疑慮

諮詢情境說明【諮詢問題】請教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之違法認定疑慮。【背景說明】交易概況:今年度(2026年)我以個人身分,促成了一筆房屋/土地租賃交易——從事儲能開發,找地主合作一筆位於屏東縣潮州鎮的土地,雙方最終順利簽約成交,有先跟他簽委任約,但後續過太久就營業項目取消掉。頻率與性質:這是我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進行此類不動產居間介紹,本案係因案件本身複雜、協商期拉得較長才於今年底定。這純屬偶發性幫忙,並非我的職業,亦非常態性、反覆實施之工作。金流與憑證:事後地主支付我一筆居間報酬,並要求我簽署「勞務報酬單」作為付款憑證。該報酬單上完整留有我的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目前雙方關係正常,無任何糾紛,亦無遭到任何人檢舉。歷史往來背景:幾年前,我曾透過我父親的公司與該地主簽署委任合約並涉及租借牌照事宜。然而,該段關係因時間過久已正式結束,我父親的公司隨後也已辦理營業項目變更,正式將「仲介業」之營業項目收掉(註銷)。本次土地租賃案件,純粹是地主以個人名義轉託給我個人處理,雙方皆以純個人身分完成居間與報酬交付。稅務與申報現況(重要補充):地主已明確表示,他必定會將這筆居間報酬以「土地仲介費」的名目向國稅局進行列報,用以抵扣他個人的土地租賃所得。而我個人亦打算配合誠實申報,將這筆收入併入今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所得」進行申報。【核心疑慮】我擔心在地主端堅持以「仲介費」名目申報費用以達到減稅目的的情況下,國稅局與地方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地政處)進行稅務勾稽與實質審查時,此行為會不會被認定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以個人身分,偶發性地促成一筆位於屏東縣潮州鎮的土地租賃交易,並因此收取一筆居間報酬。該報酬已簽署勞務報酬單,且地主將以「土地仲介費」名義列報,您亦計畫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您曾透過父親公司與地主有過往來,但該公司已註銷仲介營業項目,本次交易純屬您個人與地主間的往來。您主要擔心此行為是否會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之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中,您與地主間已完成居間服務並支付報酬,雙方目前並無任何糾紛。原則上,居間契約屬於民事契約,即使行為人未具備特定執業資格,該契約本身在雙方合意且已履行服務的情況下,通常仍應屬有效。然而,若主管機關認定您的行為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依該條例第 32 條規定追繳報酬,則該筆報酬恐有被政府追回之風險,此為行政裁罰的附帶效果,而非您與地主間的民事爭議。

二、刑事責任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之規定,對於「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者」,僅處以罰鍰及追繳報酬,並未訂有刑事責任(例如:有期徒刑、拘役等)。因此,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核心疑慮在於是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因此所受之報酬,應予追繳。」

  1. 「非經紀業」之認定: 您以個人身分進行居間介紹,並非依本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經紀業」。此要件應屬符合。
  2. 「經營仲介業務」之認定: 這是本案最關鍵且具爭議之處。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8 款規定,「經營仲介業務」係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您促成土地租賃交易並收取報酬,確實符合「從事不動產租賃之居間」之行為態樣。 然而,法律實務上對於「經營」之認定,通常會考量其是否具有「反覆性」、「常態性」及「以營利為目的」等特徵,而非僅單純一次性或偶發性的行為。您提及「這是我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進行此類不動產居間介紹」、「純屬偶發性幫忙,並非我的職業,亦非常態性、反覆實施之工作」,此等事實應屬有利於您主張非「經營」仲介業務之論點。 儘管如此,地主將報酬列報為「土地仲介費」,且您亦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此金流與稅務申報紀錄,恐會引起國稅局或地方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地政處)的注意,並可能被視為具有商業性質的居間行為。主管機關在實質審查時,仍可能綜合判斷您是否已達「經營」之程度。若最終被認定為「經營仲介業務」,則您可能面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且所收取的報酬亦應予追繳。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行政責任。在稅務方面,您將報酬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並誠實納稅,此舉應屬符合稅法規定。國稅局主要關注所得的真實性與稅款的繳納,若其在查核地主申報的「仲介費」時,發現您並非合法經紀業,則國稅局可能會將此資訊轉知主管機關(地政處)進行查處,但國稅局本身並非《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

參、處理建議

  1. 準備說明資料: 若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地政處)或國稅局就此筆交易進行詢問或調查,您應準備相關資料,清楚說明本次居間行為的「偶發性」、「非經常性」及「非以經營仲介業務為業」之事實,例如:無其他類似交易紀錄、無設立公司行號、無廣告宣傳等。
  2. 強調個案特殊性: 強調本次案件係因特殊人際關係或機緣促成,並非您主動對外招攬或持續性提供服務。
  3. 稅務申報: 您已計畫將該筆收入誠實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此舉應屬正確且有助於展現您配合法令之意願。
  4. 未來避免: 為避免未來再次面臨類似法律風險,建議您日後應避免以個人身分從事不動產居間介紹並收取報酬,除非您已依法取得不動產經紀業執照並完成相關登記。
  5. 諮詢專業律師: 若主管機關正式啟動調查程序,建議您應立即諮詢專業律師,以協助您進行答辯及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肆、結論

關於您以個人身分偶發性促成土地租賃並收取報酬之行為,恐有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2 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業務」之風險,可能涉及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並追繳所收報酬。然而,由於您係第一次且為偶發性行為,並非以經營仲介業務為常業,此點應屬您有利之抗辯。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建議您應妥善準備相關說明資料,以應對主管機關可能之查核。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9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