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免除對父母扶養義務之法律分析

父親未盡扶養義務長達10幾年,期間對於子女更是不聞不問,近期受到公文要求前往召開其後續照顧及安置協調會議,想請問如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台端詢問,父親長達十餘年未盡扶養義務,且對子女不聞不問。近期收到公文要求參與其後續照顧及安置協調會議,欲了解如何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之扶養義務及其免除或減輕。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負有扶養義務。然而,法律亦考量特殊情況,允許子女聲請免除或減輕此項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1. 受扶養權利者(本案指父親)對負扶養義務者(本案指子女)有「重大虐待、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本案中,台端提及父親「未盡扶養義務長達10幾年,期間對於子女更是不聞不問」,此一事實若經法院審酌,應屬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所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在此情況下,法院「得」依負扶養義務者之請求,免除其扶養義務。請注意,此處法律用語為「得」,表示法院有裁量權,並非必然免除,但若事實明確且情節重大,法院通常會准許。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為民事扶養義務之爭議,不直接涉及台端之刑事責任。父親過去未盡扶養義務之行為,亦非台端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刑事構成要件。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為民事法律關係,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台端所收到之公文要求參與協調會議,應屬行政機關基於社會福利或老人保護等目的所召開,其目的在於協調父親之照顧事宜,但此會議本身並非免除扶養義務之法律程序。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之規定,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台端應向父親戶籍所在地或台端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訴訟。這是唯一能合法免除扶養義務的途徑。
  2. 蒐集證據: 為了證明父親過去未盡扶養義務之事實,請盡可能蒐集相關證據,例如:
    • 證明父親長期未提供經濟扶助的資料(如銀行對帳單、薪資證明、稅務資料等)。
    • 證明父親長期未與台端聯繫、不聞不問的證據(如通聯記錄、證人證詞等)。
    • 其他足以證明台端生活獨立,且父親未曾參與扶養的相關文件或證詞。
  3. 參與協調會議: 雖然協調會議無法直接免除扶養義務,但台端仍可出席,並在會議中明確表達父親過去未盡扶養義務之事實,以及台端將循法律途徑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意願。這有助於讓相關單位了解情況。
  4. 尋求專業協助: 由於涉及訴訟程序,建議台端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案件狀況、準備書狀及出庭應訴,以確保自身權益。

肆、結論

關於台端父親未盡扶養義務長達十餘年,欲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一事,應屬民法上之扶養義務爭議。台端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向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建議台端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考慮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利訴訟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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