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為有限公司股東,同時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四月時以家庭狀況、身體健康因素口頭及訊息請求更換負責人,同一時間公司內部發布更換負責人公告,但公司遲遲未向經濟部申請更換負責人,請問我應該要做什麼才能完全卸任負責人呢? 若其他股東不同意擔任負責人,我會被強制續任嗎?
您為有限公司股東並擔任公司負責人,已於四月因家庭及健康因素,透過口頭及訊息向公司表達辭任負責人之意,公司內部亦發布了更換負責人的公告。然而,公司至今遲遲未向經濟部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您關切如何才能完全卸任負責人職務,以及若其他股東不願擔任負責人,您是否會被強制續任。
一般而言,負責人辭職後公司未辦理登記本身,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然而,若公司有其他不法行為,且您在辭職後因未辦理登記仍被外部認定為負責人,則可能會有被牽連的風險。
公司未依規定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40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此罰鍰應由公司現任負責人或應辦理登記而未辦理者承擔。
本案目前未提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欲卸任有限公司負責人一事,您的辭職意思表示應已對公司內部生效。然而,為避免對外仍負擔負責人責任,建議您應積極催促公司辦理變更登記,並考慮採取書面通知、向主管機關檢舉或訴訟等方式,以確保您的負責人身分完全卸任。法律上並無強制您續任負責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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