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規定大三必修要在校內學校經營的咖啡廳做校內實習,但就是讓學生自己經營咖啡廳且有業績要求,一個學期要做九十小時,沒有做滿或是請假需要找帶班,沒有的話要扣該實習分數,同時業績沒有達標也要被扣分,我們是有商業行為的在做勞動和買賣,但學校並沒有給我們勞健保或是薪水,這樣合法嗎。
您所提出的問題,主要涉及學校要求大三學生在校內經營的咖啡廳進行必修實習,學生需實際從事咖啡廳的營運工作,包含有業績要求、固定工時(一學期90小時),且請假需自行找人代班,未達標或未補班將被扣實習分數。然而,學校並未提供薪資或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您想了解此種情況是否合法。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您與學校之間所建立的關係,究竟是單純的「學習關係」還是具有「勞動契約」的性質。根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是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實務上會著重於判斷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從屬性」,主要包含:
就您所描述的事實,有以下幾點應特別留意:
綜合上述,您與學校之間應屬具有高度從屬性的關係。若經認定為勞動契約關係,則學校未給付您薪資、未依法為您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可能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在此情況下,您可能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學校請求返還您所提供勞務的對價(即應得的工資),或依《勞動基準法》請求給付工資及相關權益。
單純未給付工資或未依法投保勞健保,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犯罪。除非學校有涉及詐欺或其他惡意行為,但依您目前提供的資訊,應不致於構成刑事責任。
若您與學校之間被認定為勞動契約關係,而學校未依法給付工資、未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則學校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規定。勞動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處)、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可依法對學校處以行政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實習生」的定義與保障尚無一套完整的專法。雖然有《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等規範,但該法主要適用於建教合作班的學生,與您所述的「大三必修校內實習」性質上有所不同。因此,若您的實習內容具有上述「從屬性」及「對價性」,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勞工,而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保障。
關於您在學校咖啡廳進行必修實習,卻未獲薪資及勞健保的問題,依您所述事實,您與學校之間應屬具有高度從屬性的勞動關係,學校未給付薪資及未投保勞健保,可能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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