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公司長達五年未給付上課加班費,但在近期(9/5)發放了9/4的上課加班費。您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是否仍可依據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以及其法律依據為何。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的終止權行使,屬於民事法律關係。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若公司要求勞工上課且該上課時間應屬工作時間(例如:受雇主指揮監督、具強制性、與職務相關等),則超過正常工時的部分,雇主即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公司長達五年未給付上課加班費,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給付之規定,並可能違反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公司長期未給付加班費,已造成您工資權益的損害,應可主張符合此款規定。
然而,同法第14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第六款情形,勞工得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此即為勞工行使不定期契約終止權的除斥期間。本案中,您已長達五年未收到上課加班費,應屬早已知悉公司未給付加班費之情形。因此,若您未能在知悉公司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則該終止權可能已罹於除斥期間而消滅。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近期發放了9/4的上課加班費,這僅是針對單一日期加班費的給付,並未彌補過去五年未給付加班費的違法狀態。過去五年未給付加班費的行為,應屬持續性的違法狀態。若公司在您提出請求後,仍拒絕補發過去五年應給付之加班費,此拒絕行為本身亦可能被視為新的或持續性的違法行為,此時您主張終止勞動契約的30日除斥期間,可能自公司明確拒絕補發之日起重新起算,或可主張該違法狀態持續中,終止權仍可合法行使。但此部分在實務上仍有爭議,建議您應盡速採取行動。
單純未給付加班費,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除非雇主有詐欺或其他惡意行為,否則一般僅屬民事及行政責任範疇。
公司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違反第22條第2項、第24條等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您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訴,請求其介入調查並裁處。
無。
關於公司長達五年未給付上課加班費之情形,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您應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然而,行使此權利有30日的除斥期間限制。建議您應盡速向公司請求補發過去五年之加班費,若公司拒絕,則可考慮在公司拒絕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並同時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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